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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注册制暂不作规定


来源:新京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核安全法草案、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审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情况报告、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新华社记者马占成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核安全法草案、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审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情况报告、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拟订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十三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台湾省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就上述三个草案作了说明。

证券法

据新华社电证券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几个市场焦点。

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介绍,2015年12月,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目前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据此,对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在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同时,为了做好修订草案与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衔接,体现改革方向和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增持资金应说明“来路”

对于近年资本市场上的举牌收购热潮,草案二审稿强化持股达到百分之五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

草案二审稿要求投资者在持股变动公告中应当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

■ 焦点

信息披露升级为专章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节扩充为专章规定,并予以修改完善: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同时披露、平等披露。

关于证券交易,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完善:扩大应予严格规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操纵市场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增加对程序化交易的规范;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

核安全法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将强化

据新华社电核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4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问题,草案将从制度上予以强化,并增加放射性废物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

目前,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滞后于核能发展的需要,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刻不容缓。核安全法草案在2016年10月首次提请审议。二次审议稿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作出修改。

草案规定,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置,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草案规定,放射性废物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草案提出,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责任编辑:罗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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