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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46条”政策!宁波推进科技争投 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来源:凤凰网宁波综合

今天下午,宁波市政府召开“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宁波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量身定制的“46条”政策。会议上

今天下午,宁波市政府召开“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宁波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量身定制的“46条”政策。会议上宁波市科技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程就《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基本情况、主要亮点作了简要的介绍。

据介绍,今年2月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温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打造民营经济创新创业新高地,这既是对宁波改革开放四十年根植民营经济沃土的肯定,也是新时期国家赋予宁波的“创新使命。

为了抓好示范区建设,我们根据“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决策部署,以科技争投为具体落脚点,围绕“一转六大”任务部署的实施,明确了建设目标,作为全国民营经济先发地区,高标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全国一流的民营经济创新创业高地,把宁波建设成为新材料和智能制造创新创业中心,带动全市创新能力迈进全国第一方阵,并率先建成引领型国家创新城市。

瞄准“五区”建设,积极承担国家创新任务。通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创新创业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用5年的时间,着眼于全面深化改革,坚持跟进与创新相结合的改革策略,建成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着眼于完善区域创新创业环境,建成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示范区;着眼于开放协作,发挥开放这一最大优势服务国家开放战略,建成对外开放合作先导区;着眼于与温州协同发展、错位发展,建成城市群协同创新样板区;着眼于传统产业突围和新兴产业培育,建成产业创新升级引领区。

据悉,《实施意见》在制定过程中突出了创新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围绕国家新一轮技术布局和谋划方向,并紧密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需求,从构建创新发展新空间、建设创新发展新平台、强化创新发展新主体、培育发展人才新梯队、增强产业发展新动能、促进开放发展新融合、释放改革发展新活力、健全创新发展新生态等“八个新”及强化要素保障入手,提出了实实在在的46条政策,其中有14条为亮点政策,主要聚焦于重大创新平台布局、顶尖人才引进、国内外科技合作、自主创新产品应用、资源配置导向建设等方面,这些亮点政策与杭州、深圳等城市相比不落后,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竞争力,将极大地激发宁波城市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实施意见》共46条,其中的14条亮点政策如下:

1.对列入重点建设计划的甬江实验室、创新中心,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建设期内,根据绩效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经费。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以及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科研基础设施,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

2.对列入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建立稳定的运营支持机制,建设期内,按照其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绩效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

3.对引进的符合有研发、成果转化项目、有人才团队等要求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安家补助最高8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允许顶尖人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自行选择研究方向、研究课题、招聘团队、绩效分配以及调剂预算。

4.编制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开展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工程化试验,纳入“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予以支持。对列入目录的自列入之日起二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符合相应条件的,允许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5.谋划布局离岸科技创新园, 积极争取国家新经济市场准入、海外人才流动、国际技术转移、新闻与文化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试点,赋予离岸科技创新园特别的体制机制。

6.探索建立跨区域招商收益共享机制,对受益方、项目输出方协商分成比例,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由受益方向项目输出方给予补偿。

7.试点开展上海、南京、合肥等“科技飞地”合作,布局建设市外科技飞地,按照运营绩效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海外科技孵化器或者孵化团队,五年内按绩效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基本稳定支持,对于运行绩效特别好的,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海外研发投入纳入本市年度研发投入统计的研发机构,根据运行绩效可按实际投资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支持。

8.针对科技计划实行节点管理,减少评估、审计、财务检查等活动。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

9.编制宁波市科研机构、项目、人才评价实施导则。推动科研机构建立以职责定位、创新效益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建立重结果、重绩效的评价体系,区别对待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和学术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科技“阳光监管”制度。

10.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由市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成果,可按成果发明人(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进行分割。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争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批权限,签发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

11.对于非事业单位承担市级人才项目,工资费用支出比例可达总额的60%,允许列支间接费用。允许甬江科创大走廊的创新主体可将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再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对于人工智能等智力密集型项目,经备案后允许间接费用按总经费的50%提取列支。

12.支持大院大所试行一院两制,试行科研机构分类登记制度,对于符合登记条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享受相关政策。

13.布局建设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市级重点创建名单的,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的支持;列入省级的,参照省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14.强化科技招商项目的研发投入导向,对于引进的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区县(市)须将是否设立研发机构作为招商项目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且在兑现招商政策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招商扶持政策兑现资金,用于研发创新。

[责任编辑:王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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