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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审理首例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案件


来源:凤凰网宁波综合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次用办案模式,对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行为进行审理,为处置同类案件,进行城市管理提供经验和借鉴。消火栓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市民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火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次用办案模式,对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行为进行审理,为处置同类案件,进行城市管理提供经验和借鉴。

消火栓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市民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火墙”,它是发生火情时提供救援的最近水源,是紧急救人时专用的“救命水”。城市公共消火栓作为消防专供设施,如果超范围使用或遭到破坏,造成自来水浪费仅仅是一方面,更严重的是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火栓的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取水。

近期槐树路区块大面积拆迁改造,有一些旧房需要进行施工拆除,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马中队加强了路段管理,并与江北区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2019年2月20日上午十时许,槐树路的两幢旧楼正在进行拆除施工,现场有大型喷雾车进行抑尘作业。江北区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附近有一处城市公共消火栓被人为开启。得到通知后的江北综合行政执法中马中队立即与监管中心的专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现场勘查,发现该城市公共消火栓侧面一处直径为65MM的管口被接上了消防水管通向某处拆房现场。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沿着水管在施工现场找到了违法当事人刘某,随即开展了现场调查询问。刘某称为拆房工地提供抑尘服务,在拆除旧楼施工现场用高压喷水雾等方式避免尘土飞扬。当天上午十时,当喷雾车储水不足时,刘某擅自打开了位于城市公共消火栓,并接上消防水管取水,仅打开不到十分钟,就被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并查处。刘某当场承认了其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行为并签收了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向其送达的《协助调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意来执法中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联合执法检查人员的指导下,刘某随后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关闭了该处城市公共消火栓,收起了取水管带等工具。江北区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消火栓进行了检修,发现消火栓损坏,要求刘某修复完好,确保消火栓正常使用。

刘某收到《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后,于2019年2月28日来到执法中队配合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字确认。他还出示了主动向自来水公司补缴水费、赔偿损失的证明发票,并多次表示其之前未曾发生过类似违法行为,今后会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中马中队的执法人员专门打印了一份《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送给他学习,并现场为他讲解了部分条款,指出《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就明确了像他这类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临时用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用水手续。

本案是近年来宁波市首例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案例,本案的办理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首先,该处城市公共消火栓已现场关闭并进行检修,已要求当事人对受损消火栓进行修复,确保其正常使用;其次,本案例的办理,是向市民普法的一个契机,对市民擅自开启消火栓的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责任编辑:王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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