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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重拳出击查处擅自收运餐厨垃圾案件


来源:凤凰网宁波综合

7月初,江北区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私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多次会同环卫部门在洪塘中路餐饮店集中区域进行蹲守,终于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B 270

7月初,江北区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私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多次会同环卫部门在洪塘中路餐饮店集中区域进行蹲守,终于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B 270XX的小型灰色面包车车主,在后半夜常出入附近餐饮店铺,涉嫌存在违法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

前期调查中,执法队员发现,该车经常在余姚改为三七市镇方向出没,怀疑此处为后续垃圾处置场地。通过走访周边商户,咨询环卫企业以及与多次衔接公安侦查部门后,江北区成立了包括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在内的临时联合行动小组,专门负责这起案件。

经过执法队员7月8日、12日两次蹲点取证,联合行动小组已经基本掌握了该嫌疑人的收运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收集点位等,在基本完整取得相关证据链和嫌疑人的面部特征后,向行动小组领导请示实施抓捕。

7月18日凌晨零点四十分左右,蹲点人员发现嫌疑车辆出现在洪塘恒一广场附近,一穿白衣黑裤的男子从后备箱上拿下一只空桶走进一家餐饮店铺,仅约几分钟后,该男子推着手推车从餐饮店走出,明显看出原来的空桶被装满残渣剩饭的另一只桶替换。

从恒一广场,再到洪塘中路夜宵一条街,从零点四十到一点二十分,该名男子进出店铺十余次,最终来到位于洪塘中路多少号的某龙虾馆。

根据往常情况,该处点位收集完毕,当事人就将开往余姚,行动小组决定立即实施抓捕。联合执法小组在公安保障大队民警的配合下,在收运工具旁边堵住了嫌疑人。

据突击审讯,该名男子姓蒋,88年出生,祖籍湖南。去年6月,蒋某的老乡决定离开宁波去外地经商,他就将这辆小面包车从老乡处盘来,并购买了一些猪苗和鸡苗开始养殖。听说收集餐厨垃圾既可以当饲料,还可以出售卖钱,于是,开始了去餐饮店铺搜罗餐厨垃圾的生意。

从一开始的偷、捡、讨,自18年6月起到现在,傅某和这些餐饮店的老板逐渐产生了“默契”,也开始有了自己固定的收运路线。

据当事人交代,他每天深夜从家里出发,一般先去鼓楼附近,再徘徊到洪塘恒一广场,最后来到洪塘中路夜宵一条街附近。关门早的店铺会将餐厨垃圾放在门口,他就自己动手收取自己需要的部分,剩下部门还在营业的店铺,他就正大光明的将空桶拉进店铺,把装满残渣剩饭的满桶装上车。

仅7月18日,执法队员在他的车上发现了七个满桶厨余垃圾,还有七八个空桶,按每个满桶50公斤计算,当事人一天平均能收运350公斤泔水。这些桶中的餐厨垃圾一部分就作为他养殖场的饲料,另一部分卖给附近的其他养殖户。

目前,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正式对涉案当事人立案。蒋某将面临没收非法物品以及最高3万元的行政处罚;而将餐厨垃圾交由蒋某收运的餐饮企业将面临限期整改措施。在复查过程中,仍未改正到位的,也将面临5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贴士:《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的餐厨垃圾及其他相关非法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王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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