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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全国首例涉非法买卖海龟的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凤凰网宁波综合

9月11日,宁波海事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发生在舟山市的涉非法买卖海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该案涉及面广且属于全国首例,该院院长张宏伟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12名宁波市人大代表旁听当天庭审。据悉,2015

9月11日,宁波海事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发生在舟山市的涉非法买卖海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该案涉及面广且属于全国首例,该院院长张宏伟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12名宁波市人大代表旁听当天庭审。

据悉,2015年至2018年,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立案侦查了3起重大涉海洋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案件先后移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上述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分别从舟山市普陀区、定海区各码头停靠的渔船处非法收购海龟,后通过长途客车托运、驾驶货车等手段运输至广东出售,被公安机关实际查获海龟128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定。

2019年5月21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15人为被告,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了3件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并承担鉴定评估费。三案诉讼标的金额600余万元。

当日开庭审理的系3件民事公益诉讼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件。该案实际被查获的海龟有107只,其中105只为蠵龟Caretta caretta,2只为绿海龟Chelonia mydas,均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05只蠵龟样品中,有103只为亲体,2只为幼体;2只绿海龟均为亲体。舟山市检察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沈大勇对31236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姜国康、刘涛对其中的696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承担鉴定评估费5012.5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涉案海龟价值、被告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被告沈大勇辩称:自己对需承担的生态修复补偿金的金额有异议,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的金额是参照刑事价格按照农业部关于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的价值标准予以认定的,对于民事赔偿是否可参照刑事价格的计算标准执行存有异议;同时对本案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异议,认为造成濒危动物死亡的应该是捕捞行为,而本案三被告仅从事了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等非法行为,该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涉案海龟的死亡,故无法认定沈大勇的侵权行为造成海龟死亡的结果。

姜国康、刘涛两被告在答辩中也认为自己在本案中从事的运输行为与涉案海龟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运输过程中,海龟已经死亡,造成海龟死亡第一责任人应该是捕捞者,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是捕捞者;并提出如果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则无需再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另外两件公益诉讼案件将于次日继续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王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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