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你说你叫郸昙豆瓣,我怎么越看越像郫县豆瓣?


来源:凤凰网综合

郫县豆瓣,确实大名鼎鼎2019年11月,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宁波市海曙区法院起诉宁波市海曙区古林某副食店和石碶某副食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因被告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

上面两个商标,大家分辨得出来哪个是郫县豆瓣?哪个是郸昙豆瓣吗?

郫县豆瓣,确实大名鼎鼎

2019年11月,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宁波市海曙区法院起诉宁波市海曙区古林某副食店和石碶某副食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因被告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是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豆瓣,有效期自2000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经过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长期管理运营及推广宣传,“郫县豆瓣”商标在豆瓣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9年4月24日,“郫县豆瓣”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3月1日,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郫民批(2019)12号批复载明,准予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名称变更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对郫县豆瓣证明商标实施授权使用并监督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发现,上述两家副食店在售卖的豆瓣,产品包装是一个透明的塑料桶,在桶身正反面显著位置均有红色标签,标有“郸昙豆瓣”字样,上述标识文字部分为黑色,“豆瓣”两字文字、读音相同,字体相近,整体上无差别。

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抗辩红色标签上的前两字并非“郫县”,而是“郸昙”。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

原告依法享有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豆瓣与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桶身包装上使用的“郸昙豆瓣”标识与涉案商标“郫县豆瓣”在文字的排列、字形上构成相似。涉案商标系含有地理标志因素的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标示“郸昙豆瓣”字样,具有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视为商标性使用,施加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辨别,与案涉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容易使人将被诉侵权产品误认为“郫县豆瓣”,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案涉商标的侵害。被告宁波市海曙石碶某副食店未经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许可,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某副食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侵权并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的责任。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判令被告宁波市海曙石碶某副食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某副食店支付原告合理费用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本案中,郫县豆瓣为驰名商标,原告系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标示“郸昙豆瓣” 字样,与案涉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容易使人将被诉侵权产品误认为“郫县豆瓣”,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案涉商标的侵害。

本案启示

据悉,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宁波起诉的不止上述案子中的两家副食店。我们希望用这个案例提醒商品销售商们,驰名商标受法律严格保护,故意模仿、攀附他人驰名商标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同时,作为销售商,应严格审查上游供货商资质,防止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并尽量以合同形式固定双方权利义务,注意保留收(发)货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如果商品销售商能证明自身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权,并能在诉讼中提供合法购买的相关证据,也可能不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责任编辑:朱海升]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热点推荐

热点聚焦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