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便能获得大量资金……看似轻松的赚钱方式,却是一次次的违法犯罪。近日,镇海两人在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提供账号用以资金转移并帮助提现,来获得“好处费”,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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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2020年8月初,刘某、胡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用于资金转移,并帮忙在国内银行网点提取现金,约定收取好处费。同年8月10日至26日,刘某、胡某分别取现290余万元、280余万元,其中,胡某为刘某介绍从事该行为,在资金转移、取现过程中由刘某负责联系上下家等。
2020年8月25日,宁波某公司被电信诈骗团伙以冒充公司领导、支付往来货款及保证金等方式骗取钱款共计182.5万元。同日,刘某要求胡某提供相关账号,将骗取钱款中的22万元分多次逐级转移至二人提供的相关账户中,随后刘某取现共计7万元,胡某取现共计15万元。
2020年9月10日,刘某、胡某被抓获,案发后,二人自愿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决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查扣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当前,全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严峻复杂,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打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维护好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安全的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市民朋友们要管好自己手中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其他实名网络支付工具,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同时不能因利益驱使而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将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本次案件承办法官提醒大家。
来源:法治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