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等。为确保《规定》得到全面、准确实施,加强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11月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为视角”论坛在京举行,80多位与会代表共同研讨新的取保候审规定,意义深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以“强制措施司法适用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他结合刑事诉讼法几次修改的特点,从实务角度具体阐述了如何在办理案件时落实好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把少捕慎押的司法政策贯彻到包括取保候审在内的强制措施整个适用过程当中。此外,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逮捕的情形、强制措施之间的动态性调整、少捕慎押司法政策的落实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相关人士围绕规定进行了线上分享。他针对《规定》的总体感受和实践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就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机构程序,符合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同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收监执行如何衔接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刘卫东提出了三点律师在提起取保候审申请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提起取保候审的时机以早为佳;二是取保候审的申请理由越充分越好;三是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谭淼表示,所谓互通性,即内在联系,对取保候审的理解应持系统性思维,把取保候审放在刑事诉讼范畴考虑。在争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仅要证明当事人符合取保条件,还要证明其不符合逮捕条件,从全新的角度为律师的刑辩实务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于扬舟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为主。具有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不起诉、定罪免处、缓刑、从轻处罚的案例。于扬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负责、高效、有价值的刑事法律服务。于扬舟荣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2018年优秀律师、2021优秀公益律师。于扬舟受邀主持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年会、多次担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年会主持人、各委员会活动主持人。于扬舟作为《攻防有道-刑事辩护的攻略与技巧》编委会成员论著该著作。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田宇论述了《规定》的第七、八、九条3个特定的三大价值:一是可以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二是可以有效防止托管和漏管;三是有利于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于扬舟经办案例有:某地市委书记系列案件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取保成功,后不起诉;某地市公安局副局长受贿、贪污等罪一案数罪一审轻判;某市国土局局长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数罪并罚一审轻判;天津某高校院长田某(处级)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一审轻判;北京宋某诈骗罪案(金额7000余万);北京薛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未批捕,后不起诉;北京某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嫌疑人李某辩护,未批捕;北京郑某诈骗罪案(媒体关注、百度词条新增犯罪模式首案);山东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审查之初出具意见,未立案(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法律意见);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轻判;鄂尔多斯任某诈骗罪一案;许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王某被骗案,代为刑事控告李某,追回损失千万余元(刑事控告);李某妨害药品管理案;万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史某诈骗案(著名企业家);魏某强制猥亵案;李某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案(涉恶案件);黑龙江林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检察院采纳法律意见未认定累犯、认定从犯从轻提出量刑建议;山东某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北京梁某涉嫌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轻判;、北京某金融服务公司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约7亿元涉案金额);北京某公司谭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未批捕,后不起诉;北京刘某寻衅滋事一案取保候审,后不起诉;某林场胡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取保并缓刑、二审免予刑事处罚;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受贿、贪污一案二审发回重审;某地市公安局分局副局长徇私枉法一案一审缓刑;某市中院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免予刑事处罚。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常务副主任陈琦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是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要实现这个目标,须用改革的方法。论坛中律师与司法机关人士都表达出了很鲜明的观点,《规定》提供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对促进司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