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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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你是我的依赖,我是你的依靠!当老人年老时,时常期待儿孙满堂,环绕膝下。但生活的变故,不常如人意。年轻时离异,再组家庭,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到年老时,找子女赡养,子女过不去心中的这道坎,不愿意承担。那么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案情回顾

王某甲与陈某婚后生育一子王某乙,王某甲与陈某于199X年5月14日由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某甲抚养。其后,因王某甲未尽抚养义务,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判决,王某乙变更由陈某抚养教育,王某甲须支付10000元抚养费,但王某甲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王某甲与马某再婚,张某甲、张某乙为王某甲的继女,且由王某甲抚养长大,现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均已成年。现因王某甲年事渐高,患有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肆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月固定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仅为278元,无其他收入,故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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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王某甲年事渐高,又身患残疾,除了每月固定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其要求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支付赡养费的诉请于法有据。张某甲、张某乙琴作为王某甲的继女,在王某甲的抚养下长大成人,应当依法承担与王某甲亲生子女同等的赡养义务,现张某甲、张某乙在庭审中自愿各自承担每月500元的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王某乙作为王某甲的亲生儿子,理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鉴于王某乙从小寄养他处,王某甲未尽抚养义务,在变更抚养关系后又未主动履行判决书项下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虽不能免除其赡养父亲的责任,但可适当减少赡养费的支出,故酌定王某乙承担赡养费每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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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辅扶助的义务。

由于不同的收入水平下消费支出亦不相同,因此,赡养费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考虑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应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给老人以安稳、舒适的生活为原则。

赡养费纠纷案件作为婚姻家庭类纠纷的一种类型,具有其特殊性,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兼具感情因素,让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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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来源:镇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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