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分别对"21世纪网"总裁刘冬、副总裁周斌,《理财周报》社发行人夏日、主编罗光辉,《21世纪经济报道》社湖南负责人夏晓柏等25人批准逮捕。而此前,21世纪经济报发行人沈灏等5人涉嫌敲诈犯罪被抓捕,事件震动业界。

新闻敲诈,是由马克思最早提出并使用的一个术语,专指报刊利用最先获得信息的优势,晚发新闻而在交易所谋取暴利的行径;或者指报刊提前发表尚没有成为事实的消息,从而在交易所获利的行径。

21世纪初,媒体林立、媒体间竞争加剧,马克思所说的基于信息垄断优势所实施的新闻敲诈行为已经行不通,新闻敲诈则表现为某些记者或者是一些假记者甚至是个别媒体以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名义,对一些违背国家政策的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体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现象。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总书记习近平曾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发表《领导干部要欢迎舆论监督》一文,里面提到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由于媒体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舆论监督成为当今社会民众维护正义与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党和国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手段。2013年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主要决定于以下要点:

一是媒体从业者的主观故意

应当说,作为媒体从业者,应当知晓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和法律规制,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一定手段以胁迫被害人给予其财物,这在主观上已经超出了合法的新闻采访、报道工作的意图,符合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

二是媒体从业者的客观行为

首先收集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工作中存在的某方面问题并编写负面报道,并且不是依其职责核实、发布报道,而是利用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尽量减少负面报道的心理以发布报道为由要挟报道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索要并收取财物。

三是行为主体、客体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的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等财产权及他人人身权益、其他权益等。侵犯的对象一般为公私财物。

媒体正当的新闻监督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问题: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从业者进行采访报道只要遵守相关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个别记者或不具有记者身份的媒体从业者未经主管单位指派私自进行采访报道,一般也只属于违反内部工作纪律和行业准则,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而借职务行为故意借他人畏惧被发布负面新闻报道的心理而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就超出了正当媒体监督的行为范畴,而涉及了刑事犯罪。

舆论监督是现代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又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当前媒体普遍开展舆论监督,名牌栏目不断涌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氛围日趋浓重,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和领域日趋拓宽,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日益多样化;网络媒体的崛起为新闻舆论监督注入了新的活力。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的影响力越大,新闻媒体从业者的责任越重,作为新闻媒体从业者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正当行使其权利和职责,而不能借职业之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这不仅仅逾越了法律的界限,也亵渎了新闻工作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