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禁止客人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餐饮行业中的这些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这一表述将纷争不断的“自带酒水”再次推至公众视野的前台。对于餐饮企业来说,允许自带酒水究竟有多难?各方有着怎样的利益博弈?消费者的权利诉求在多大程度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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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取消餐饮业暴利

  采访中,绝大多数市民认为,“禁止自带酒水”、“设最低消费”的行为纯属商家的霸王条款。说白了,是饭店为获取暴利所立的名目。

  市民张士林说:“饭店的酒水价格高得离谱,是零售价一倍甚至几倍,我们当然想自带酒水。可如果酒水价格比较亲民,消费者自然会选择在酒店消费,方便又省事。”

  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曲月萍律师建议,应该像设立公共场所吸烟举报电话一样,设立一个“禁止自带酒水”、“设最低消费”的消费者举报电话。

反对

经营者:事关餐饮业生存

  经营者普遍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上海谷丰日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克波认为,不应废除“禁止客人自带酒水”等规定。“拿我们公司下属的两个门店为例,800个餐位,40个包房,光装修就花费了几百万元,饭店投入大,还有用工成本、原料成本,运营成本高。一味让客人自带酒水,那么餐厅的利润怎么来?照此下去,恐怕连水电费和工资也付不出。”他举例说,就像是一瓶可乐在超市卖三四元,在五星级酒店可能要卖二三十元一样,这可以看成是商品的隐性成本。“再说,如果客人自带酒水出现了质量问题,出了食品事故责任该由谁负责?”他认为,也应该多听听餐饮业的实际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给出相关的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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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垄断的前提下,商家明确告知"谢绝自带酒水"并无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有人以经营者可能缺少消费者爱好的品牌为由,认为经营者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然而事实上"谢绝自带酒水"条款本身并未剥夺消费者这一权利。因为消费者选择权的对象只能是对经营者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而不能是经营者没有提供的项目。"谢绝自带酒水" 条款亦未剥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虽然消费者消费酒水时一般只能从经营者处购买,但在不存在垄断经营和专营情况下,这种按市场机制进行的交易是公平的。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 消费者当然有权只选择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 但这不意味着其有权自带酒水消费。因此,如果经营者将"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事先告知消费者,即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则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悉真情权,是否进行交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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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自带酒水"应属于等待回应的要约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不少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 "自制合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义务",认为商家"谢绝自带酒水"这项规定是违法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在铁路、航空、银行、出版、邮电等公用事业、垄断行业都被广泛地加以运用,它们在事实上具有法定合法性;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格式合同与之有很大区别,其格式合同与店堂告示、通知、声明并无本质区别,通常是附加条件的合同要约和免责内容。即,从《合同法》的角度看, "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应属于一种等待回应的要约行为,顾客有选择接受与不接受服务的权利。对于充分竞争的餐饮业而言,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消费者完全可以进行利益衡量,如果认为这个条件不合理而不愿接受,完全可以选择其它认为合适的酒店进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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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价格偏高属商家自主权,明码标价就不违反《价格法》

消费者认为餐厅自己提供的酒水要价高,违反价格合理的规定,有暴利嫌疑。而从《价格法》来看,除依照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制定。而经营者根据《价格法》要求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以足够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标明,即是保障消费者交易选择权的前提。对于餐饮业而言,其提供的餐品和服务是组合产品,因此如果经营者依法明示了其附加的交易条件,实质上即是做到了明码标价。即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将"禁止自带酒水", 则经营者实行了明码标价, 并未违反《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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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价格高也是商家正常的差别定价策略,强制禁止后反而会让消费者平均负担成本增加

餐馆酒水价格偏高或对自带酒水者收取"开瓶费",属于商家对于喝酒和不喝酒的顾客实施的差别定价服务,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策略。通过抬高酒水的毛利来压低饭菜的毛利,既能吸引那些只是想吃顿便饭的、预算较拮据的的客户,又能从那些消费意愿强烈、价格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那里挣得尽可能多的收入。而如果法律规定餐馆不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那么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餐馆从酒水上减少的收入势必会通过提高菜价进行补偿,最终反而会使消费者平均负担的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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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利润高,酒店不愿放弃这块肥肉

在宁波一家五星级酒店从业多年的陈先生表示,餐饮说的就是“餐+饮”,酒店提供的是整个产品的服务,收取开瓶费也是希望消费者能选用酒店的完整服务。陈先生认为,酒店不希望消费者自带酒水还有利润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说,酒店的酒水收入占总营业额的30%-40%,现在酒店的原材料、人工、能耗等各项成本都非常之高,如果没有了这项利润,酒店的生存会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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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就餐安全 避免问题酒水

凯洲皇冠假日酒店副总经理胡盛教分析,禁止客人自带酒水更多是为了保证就餐安全,“自带的酒水有无问题?酒瓶是否存在爆炸风险?如果客人自带酒水到酒店,发生这些问题,后果到底谁来承担?酒店的这一传统,更多时候还是基于食品安全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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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酒楼维持运营成本高

  “高档酒楼维持运营的成本要比普通饭馆高得多,再加上前期的加盟费用、装修费用,往往开业好几年才能回本。”一家连锁餐饮品牌的店面孙经理举例说,比如一桌2000元的酒席,酒水和菜品的利润一般是各占50%。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酒水完全自带,一桌酒席的毛利润将减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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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去宁波的一些餐馆吃饭,能自带酒水吗,包厢有没有最低消费限制?昨天,记者拨打了多家餐馆酒店的订餐电话,发现很少有商家设包厢最低消费和禁止自带酒水,但收取“开瓶费”也就是所谓的服务费的现象很普遍。

对商家将“禁止自带酒水”变通为收取相应的“开瓶费”和“酒水服务费”的做法,北仑法院研究室主任方指挥说:“我个人觉得,收取酒水服务费不同于‘禁止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双方是一种协商的关系,你也可以选择不在这家酒店消费。”

“是否构成变相设限,关键要看酒水服务费收取是否合理。这取决于消费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同的消费场所可能标准也不一样。”

那到底多少算合理呢?目前大多数酒店收取餐费动辄100元到数百元合理吗?“我个人认为,可能过高。但到底多少,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方指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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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 "谢绝自带酒水"是常见做法,允许自带的商家会将"开瓶费"明确列出

在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是否允许顾客自带酒水由经营者自己决定,而大多数都按照传统"谢绝自带酒水"。部分允许自带的商家会在招牌上做出"BYO"的标示,而这通常意味着会对自带的酒水征收"开瓶费",或称为服务费。这部分费用都会在价格表中明确列出,有的是按照白酒和香槟每瓶固定收取,有的则是根据酒水的市场价按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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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白酒被严格控制,能否自带及收取"开瓶费"要根据各州立法而定

在美国,餐馆、剧院等场所通常都会标明"谢绝自带饮料",但因为白酒类被严格控制,经营者必须有销售执照才能提供,能否自带要根据各州具体立法而定。如密歇根州禁止所有自带白酒的行为,而亚利桑那州则规定,有销售许可的商家不得允许顾客自带酒精,没有许可的商家可以向顾客注明"自带白酒"。对于征收"开瓶费",大部分州认为这属于商家自主权,但在哥伦比亚特区,开瓶费被限制在25美元以内,而新泽西州则规定未获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家不得征收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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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看法:担心维权有一定难度

市民黄小姐认为,允许自带酒水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可能就不愿意因为吃顿饭的事儿闹到法院。而市民刘先生则表示,如果自己真遇到不让自带酒水的事或者要收取最低消费,一定会维权到底。但对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事是酒店拒不执行,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方先生说,消费者维权还是有一定难度,如果一些酒楼换个名目来收费,比如现在就有包房菜牌与大厅不同,包房茶位费明显高于大厅茶位费,相关部门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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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杯饮料 坐一下午

@佟佳满宁:有的顾客点一杯饮料占四个人的位置,还能坐一个下午,你让我们这些打工的怎么活啊!

@安静de话唠:市场的归市场,这些规定都是在破坏商业规则!

Ajax-Liu:那开瓶费合理不?商家总会变相地钻漏洞。

阿吉911:我觉得最高法是让定价更透明化一些,减少不知所谓、巧立名目的收费,让消费者消费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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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对霸王条款说“不”

虽然一些商家表示了自己对最高法这一政策的观点,不过既然最高法已经明确指出了“设置包间最低消费”和“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属非法,那么今后消费者再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面临这样的霸王条款时维权的主要方式分为:自行和酒店协商解决、向当地消协、工商部门投诉以及向法院起诉这三种方式。由于消费者自行和酒店协商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而为这么个事向法院起诉的话,就算起诉成功了,也太耗时耗力。因此,最好的方式还是向当地的消协和工商部门投诉,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事关系遵循的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谈不拢,一拍两散;都认可,那就交易。只要双方事先商定好了,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也没有必要干涉。谢绝自带酒水等本来就是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根本就不是消费者协会允不允许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