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调则调、调解优先
树立"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思想理念。长期以来,保险机构普遍存在重诉讼轻调解的观念,对纠纷调解工作具有的成本较低、处理效率高的优点重视不够。对此,行业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宣导、机构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保险机构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工作,树立"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理念。经过大量的调解案例和工作实践,保险行业已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对化解矛盾纠纷、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好处,并主动利用调解模式处理案件争议。
我们认识到只有让保险消费者愿意调解,调解工作才能持续发展,才有生命力。在调解工作开展之初,我们就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原则,力求让保险消费者通过调解途径表达诉求,解决保险纠纷。[详细]
双方自愿是开展调解的基础,依法是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在工作中我们坚持自愿原则,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引导当事双方自愿进入调解程序。调解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约定为考量,以法律为底线,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做到公正依法调解。[详细]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第二款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条例》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等职责;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详细]
通过行业自身建设、多部门联合等方式,逐步建立了矛盾纠纷公司自主化解机制、保险服务平台监督机制、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交通事故联合调解机制、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形成了完善的保险合同纠纷多层次大调解体系,通过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大大提升了行业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通过保险服务平台监督机制、多部门联合调解机制等方式的实施,使保险行业都逐步意识到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的必要性。近年来行业通过加大保险理赔资源的投入,增配查勘人员、车辆、提高查勘时效、结案率等一系列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目前行业已配备查勘定损人员761人、查勘车辆674辆,平均结案率达83.14%,大大提升了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能力。
通过多层次联合调解体系的过滤,大量的保险纠纷案件在第一时间、在基层一线得以顺利化解,实现了矛盾纠纷解决在公司、解决在行业、解决在宁波。目前,在电台、媒体等有关宁波保险业的负面报道日益减少,无越级上访、群体性信访事件发生。据统计,宁波保监局的消费投诉量以每年50%左右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