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吸收借鉴了外地成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较为成熟的实践做法,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做出规定。《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和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市人大、市法制办、市司法局组成《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组,开展专题立法调研。
市司法局成立起草小组,草拟《条例(讨论稿)》,会同人大、法制等部门向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及市级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形成《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
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单位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形成《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草案)》。7月30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经再次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条例》全文共36条。与《人民调解法》条文内容较为原则相比,《条例》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多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主要有六项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