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宁波拟出台这两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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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宁波拟出台这两规范性文件

中国宁波网记者 蒋炜宁 通讯员 张土良

中国宁波网记者 蒋炜宁 通讯员 张土良

近日,宁波市教育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破解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今天起,这两份文件通过宁波教育局官网面向社会广开征求意见,来看看都有哪些调整?

两份文件对原有的政策举措进行完善

2018年以来,宁波市教育局先后就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出台了《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体制的通知》等文件政策,推动引导全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原有的政策举措需要及时加以完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正是基于这个大背景下制定出来的。

其中,《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民办学校的审批领导、明确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把握民办学校的审批依据、严格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落实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等5大方面22个重点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是从落实县级审批管理职责、明确设立方式流程、依法审批分支机构、不得违规连锁经营、加强资产管理、及时公布机构信息、完善诚信办学机制、落实年度办学报告等8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要求。

民办学校审批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其中,涉及中外合作办学事项均须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审批冠名“宁波”的民办学校权限下放

这份通知还明确冠名要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功能区教育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冠名“宁波”的学校,应承诺财政扶持、办学管理权属地管理的书面申请后,经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意后,向市教育局提出冠名申请,经同意后由属地办理审批。市教育局一般不再受理、审批冠名“宁波市”的民办学校。

此外,对涉及省教育厅审批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高中、学前教育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和项目,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变更事项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审批

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的事项明确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的事项和成人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要求。

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的事项为: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成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根据要求,培训机构设立高校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市原则上只能设立 1 处函授站,开设专业应为我市紧缺和需要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接受专科专业;设立全日制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以及与省内高校合作举办“技能+学历”培训的,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技工学校的最低办学设置标准,并承诺不招收未成年人和高中在校学生,不招收合作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在本机构就读与住宿。

不得违规连锁经营

培训机构开展连锁经营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内知名教育品牌(非宁波市内的)开展连锁经营,须是营利性培训机构,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并要具备教育培训资质。开展连锁经营前,需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杜绝违规设立教学点(分公司),杜绝套取机构资金,杜绝违规宣传。与国内知名教育品牌跨区开展连锁经营的培训机构,须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获得法人资格,不得将预收学费等经费转移至总部。

通知还提到,针对英语类培训市场需求大、学费收取高以及品牌效应强等特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培训机构办学承诺,并按要求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建立“黑白名单”制度

通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逾期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换证,可在其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将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