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宁波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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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宁波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新规!

近日,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筹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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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要求,在制度政策统一方面,全市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包括:

统一参保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统一筹资标准,全市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全市用人单位统一按8.5%缴纳职工医保费(含0.5%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2%缴纳,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按10%缴纳;全市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统一为二十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合并成年居民AB档。

统一保障待遇,全市执行统一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一支付方式,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统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制定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

在基金统收统支方面,实行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基金移交存放和责任分担的管理模式。医保基金的抗风险和调节共济能力更强,更有利于医保基金的长期可持续运行。

在管理服务一体方面,将持续深化医保数字化改革,完善统一的经办管理,优化医保服务,实现全市医保管理服务“同城化”。

(来源:宁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