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影响产权车位使用,擅自拆除人防设施 一开放商被罚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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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影响产权车位使用,擅自拆除人防设施 一开放商被罚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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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开发商与业主为了停车位发生纠纷的新闻屡见不鲜。近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了一起开发商擅自拆除人防设施的行为,而开发商此举正是为了不影响产权车位的使用。

为不影响产权车位使用,擅自拆除人防设施 一开放商被罚1.4万元

2021年11月下旬,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该区人防办的移交函,反映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东部新城某小区涉嫌存在人防设施被违法拆除的现象。该局东部新城直属中队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后发现,该小区地下车库防护单元有共计3处6扇人防密封门被拆除。随后,执法队员询问了该小区开发商,开发商称,该小区地下室人防门设置于主行车道,在设计建设之初考虑不够完善,建成后发现人防门正常开启后会影响产权车位,为不影响车位使用,便擅自对人防密封门进行了拆除。

为不影响产权车位使用,擅自拆除人防设施 一开放商被罚1.4万元

据了解,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防护密闭门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它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拦毒剂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据此,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小区开发商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目前,案件已办结,后续整改恢复将由该区人防办跟进落实。

通讯员:李佳静 朱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