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这些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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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这些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调整!

近日,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2021年8月1日起,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21年7月1日起,宁波市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予以补足。

三、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490元补助;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

四、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按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规定的调标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50元(详见附件4)。

五、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规定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0元。

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简称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

七、自2021年8月1日起,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各地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八、此次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优抚对象解释清楚,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06670

因公

103300

因病

99910

二级

因战

96530

因公

91450

因病

88030

三级

因战

84700

因公

79600

因病

74550

四级

因战

69420

因公

62670

因病

57590

五级

因战

54220

因公

47410

因病

44030

六级

因战

42360

因公

40080

因病

33860

七级

因战

32200

因公

28820

八级

因战

20330

因公

18610

九级

因战

16890

因公

13560

十级

因战

11860

因公

10140

附件2

宁波市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护理费标准表

执行时间: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图片

附件3

宁波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执行时间: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

类别

定期补助自然增长标准

参照基数%

标准

烈士遗属

一般

110%

66073

孤老

 

72681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一般

100%

60066

孤老

 

66073

病故军人遗属

一般

90%

54060

孤老

 

59466

附件4

宁波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执行时间: 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类别

定期补助自然增长标准

增发

补助

执行标准

上年农

均收入%

标准

抗战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一般

110%

43046

2400

45446

孤老

     

49991

解放战争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一般

105%

41089

1690

42779

孤老

     

47057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一般

100%

39132

1690

40822

孤老

     

4490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一般

95%

37176

1200

38376

孤老

     

42214

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

 

11400

 

11400

附件5

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执行时间: 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单位:元/年

项目类别

定期抚恤补助标准

 

三属

烈属

3386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9080

 

病故军人遗属

27360

 

在乡复员军人

抗战时期入伍

22560

 

解放战争入伍

21792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2173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8580

 

两参人员

9000

 

来源: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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