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公布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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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公布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20-2021年宁波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01

通讯公司伪造电子邮件案

【案情】

2021年2月,原告广东某通讯公司主张曾向被告宁波某公司出借款项,被告否认该款项属借款,并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广东某通讯公司在庭后补充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谢某于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向被告发送的四份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借贷以及催讨事实。承办法官进入双方邮箱系统核对后,发现谢某发件箱中确实存在该四份邮件,且状态为发送成功,但被告坚称从未收到过。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鄞州法院认为此案存在疑点。承办法官向网易公司及中移互联网公司调查取证,最终确认四份邮件系伪造。原告面对调查的证据,最终承认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伪造了电子邮件。

【处理】

庭审后,广东某通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鄞州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案例意义】

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痕迹隐蔽,调查核实难度要远高于传统证据。该案法官克服电子证据审核过程中存在的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最终有效甄别电子证据真伪,查清事实真相,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惩处,体现了新时代法官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与信心。

02

法律服务工作者与他人共同捏造虚假债务案

【案情】

法律服务工作者俞某明知孙某(已判刑)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仍帮助孙某等人出谋划策,编造孙某多次取现借款给王某的虚假事实,并指导孙某提供虚假的银行取现流水凭证,导致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孙某16万元借款及利息。

【处理】

被告人俞某被海曙法院判处虚假诉讼罪。

【案例意义】

俞某作为法律服务专业人士,知法犯法,帮助他人打“假官司”,身陷囹圄,断送了职业生涯。

03

恶势力采取“砍头息”等方式实施“套路贷”案

【案情】

被告人徐某、应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让被害人签署多张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收取高达30%的“砍头息”等费用,虚增债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并向北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24起,诈骗既遂21万余元,未遂30万余元。

【处理】

徐某、应某被北仑法院判处诈骗罪。

【案例意义】

近年来,黑恶势力渗透到民间借贷领域,收取手续费、“砍头息”,逼迫受害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等,以此提起诉讼。通过公、检、法协同作战,对“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有力维护了司法秩序。

04

捏造工人工资提起劳动仲裁并申请强制执行案

【案情】

江北区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竺某、会计朱某通过伪造工资单等方式,捏造事实提起员工劳动仲裁,后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仲裁结果,江北法院将员工劳动报酬58万余元汇入了朱某等人委托的账户中。强制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发现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嫌疑,经询问,竺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执行款退还江北法院。

【处理】

竺某、朱某被江北法院判处虚假诉讼罪。

【案例意义】

虚假诉讼不仅发生在诉讼领域,在执行过程中,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强制执行,也属虚假诉讼犯罪。

05

捏造工程款为欠薪案

【案情】

被告人章某挂靠某建设公司承包工地。因某建设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章某与该建设公司副总王某串通,将工程款捏造为欠薪,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意图拿回工程款。章某指使工地各班组提交虚假民工名单,并唆使被告人王某代表某建设公司参与劳动仲裁。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明知部分民工与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仍代表某建设公司承认与400余名民工存在劳动关系并欠薪,达成仲裁和解,从而骗取仲裁调解书。后章某以此调解书为依据,以400余民工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鄞州法院将 1000 余万元执行款汇给刘某等 400 余名民工。经查,共有260余名系虚假身份的民工,涉及执行金额710万余元,涉及260 余件执行案件。

【处理】

被告人章某、王某被鄞州法院判处虚假诉讼罪。

【案例意义】

该案造假案件之多、涉及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坚强决心,也反映出此项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06

篡改借条金额案

【案情】

郑某与柯某商定由柯某负责篡改应某出具的借条金额,将借条上的2万元篡改成20万元。应某病故后,郑某利用篡改后的借条,向镇海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要求应某的继承人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本息,又指使柯某向法院作伪证。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处理】

郑某、柯某被判处诈骗罪。

【案例意义】

虚假诉讼罪要求“无中生有”,“部分篡改”型虽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并不妨碍其他罪名的认定。

07

指使他人作伪证案

【案情】

江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经朋友毛某介绍,向被告人竺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万元,利息3000元,借款期限20天。在竺某的要求下,江某在虚高借款金额为4万元的借条上签字,虞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江某因资金周转不开,未能如期归还借款。竺某多次向江某、虞某催讨,虞某和江某陆续向竺某还款 1.07万元。2018年12月,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虞某还款4万元。在法院调查时,竺某指使毛某作伪证,证明江某、虞某向竺某借款4万元。奉化法院发现该案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处理】

竺某被奉化法院判处妨害作证罪,毛某被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意义】

证人在法庭上应如实陈述。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均属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08

隐瞒借款已部分清偿及高利息案

【案情】

2020年3月,原告陈某1起诉要求被告陈某2返还借款 12万元。借款发生在2011年,曾于2014年、2015年两次重新出具借条。陈某1在诉状及庭审中均主张系无息借款,分文未还。陈某2抗辩借款月息5分,连本带息已付20万余元,并提交了部分汇款凭证,但陈某1认为系归还其他借款,与本案无关。法官在调取银行交易明细后,对陈某1进行询问,其对借款的构成、利息以及还款情况频繁改变陈述,且前后严重矛盾。在法庭多次告知虚假陈述的后果后,陈某1承认了月息3分,但坚决否认本金已还。后经法院查明,排除支付利息,被告仅2015年后有据可查的还款即已达7万余元。

【处理】

陈某1因虚假陈述被慈溪法院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如实、完整陈述。原告陈某1在法庭上公然讲假话,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对其处罚。

09

微信聊天记录造假并多次虚假陈述案

【案情】

原告冯某诉请判令被告邵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邵某在庭审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告提供的记录内容不一致,经核实认定系被告邵某故意删除聊天记录中对其不利的内容,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此外,被告邵某在诉讼中关于是否归还过借款、借款金额等事项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与相关证据不符,属虚假陈述行为。

【处理】

海曙法院认为被告邵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并多次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故对邵某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

【案例意义】

故意向法院提供不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在法庭上信口雌黄,表演拙劣,法院依法予以重罚,有效震慑虚假陈述人。

10

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案

【案情】

原告以被告赵某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被告赵某、施某。被告施某为达到向法院证明其收入状况良好,赵某的借款无需用于共同生活,从而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应诉时向鄞州法院提交加盖某公司公章的虚假收入证明一份,载明施某年收入50万元。施某实际并未在某公司工作,该证明系施某与其朋友叶某也即某公司负责人串通后,由叶某在施某事先准备好的打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对该证明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存疑,前往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仍向法官作虚假陈述表示施某确实在该公司上班。后经查实,施某与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也未向施某支付过劳动报酬。

【处理】

施某、叶某恶意串通,以公司名义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向法院作虚假陈述,严重妨害诉讼秩序,鄞州法院遂对施某罚款2万元、叶某罚款2万元。

【案例意义】

向法院出具证明这是非常严谨的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此案反映出极少数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随意出具证明,干扰案件审理,必须依法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