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直播电商企业
请注意
《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正式印发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直播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1〕76号)精神,促进直播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2021〕14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特制定《宁波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一、细则对象
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平台企业、直播电商基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直播电商示范(试点)创建主体等。
二、细则内容
1、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
对上年度落户宁波且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对落户头三年分别按照300万元、240万元、180万元给予奖励。
2、支持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按照上年度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直播业务收入总额20亿(含)-50亿、50亿(含)-100亿,100亿(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直播电商经济核心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8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全额补助。
3、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
(一)对运营满一年且符合条件的市级直播电商基地,按照上年度入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直播销售总额5000万(含)-1亿且同比增长30%(含)以上、1亿(含)-10亿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10亿(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基地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全额补助。
(二)对符合区(县、市)产业特色的新设直播电商基地,按照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软硬件投入、场地租赁等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方实际支出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按照政策期内主营业务(不含商品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含)-2亿、2亿(含)-3亿、3亿(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全额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品牌企业,按照政策期内直播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含)-20亿元,20亿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差额补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按照政策期内直播代运营服务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的差额补助。
5、支持直播电商示范(试点)创建
(一)对直播电商基地、企业被国家、省商务部门首次认定为直播电子商务类示范基地(园区)、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直播电商基地、企业首次成功入选国家、省级直播电子商务类示范案例(创新示范案例、创新应用优秀案例、最佳实践案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50万元的奖励。
(三)对直播电商基地、企业首次获得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小程序直播等直播平台认定的专业服务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家平台授权认定的不重复予以奖励。
三、细则时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供稿:电子商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