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河道和地下供排水管线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维系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不当、违法排水等行为导致河道淤积和管线破损、管道堵塞的事件仍有发生,影响了城市河道正常生态和排水管线的安全运行。
案件一
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021年12月30日宁海县综合执法局桃源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海县桃源街道兴海北路(唐安李北侧项目)工地,发现工地门前路面有明显积水,工地施工车辆快速经过工地内过车沉淀池,导致沉淀池污水外流,同时清洗地面及车辆轮胎时产生的大量泥水、污水经路面流入工地门前市政雨水管网。经查该项目工地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宁波翼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施工单位未经过沉淀处理,将带有泥沙的污水排向市政雨水管网。
宁波翼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现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宁波翼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
2022年7月7日浙江昌烨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养护工人在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儒江路西端(靠近田王村方向)利用一辆装着抽水泵的三轮车向消防栓取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综合判断从轻处理,故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案件三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了倾倒垃圾、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
浙江悦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鄞州区邱隘镇后殷路前殷滨江望品项目(鄞州区YZ01-03-05-12\13地块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将基坑浑水排放到工地旁河道(前殷河),从2022年4月24日至5月7日被查期间,根据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提供的2021年4月的《鄞州区邱隘镇前殷及其周边地块水域调整及河道整治工程Ⅱ标水政验收测绘成果报告》以及2022年4月的《鄞州区邱隘镇前殷河水下测量测绘报告》各一份证明被处罚单位排放口周边上述期间内河床抬高约0.7米至0.94米(1号检测点),排放量不详。被查后,该公司未按照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编号为鄞责改通字【2022】第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该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了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处人民币31500元整的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 规范才是标准
每一位公民都应高度重视
遵守相关规定,共建“美丽宁波”
(来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