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也是鱼儿的产卵期,为了让鱼类得到充足的时间休养生息,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八大流域禁渔的有关规定,3月1日起宁波甬江流域将全面实行禁渔期制度。
甬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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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的范围
121° 43'25.40"E,29°57'46.12"N与121°43'40.49"E,29°57'39.72"N连线以上的甬江;以及姚江、最良江、候青江、奉化江、县江、鄞江、四明江、东江、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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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的时间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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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内容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注意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
依据渔业相关法律规定
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孙某驾驶渔船在余姚市某村附近的渡口,使用禁用的电脉冲捕鱼工具捕获水产品,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孙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并且曾在2021年因电鱼被余姚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最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赔偿金3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案例二
2022年3月,王某在东江鄞州段某水域驾驶快艇进行电鱼,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鄞州分局执法队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王某为逃跑,三次撞击渔政执法快艇,在东江边滩涂被截停后,弃船逃逸。王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并有暴力抗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最后被人民法院判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赔偿金3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警方提醒
禁渔期、禁渔区内捕鱼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渔业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宁波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