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案
宁波
宁波 > 凤眼观甬 > 正文
站内

以案释法丨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案

为深入宣传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盘点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宣传警示,助推我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再上新台阶。

案件简介:2022年4月,江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移送一起未经批准组织信众举行涉宗教的聚会活动案件,系全市首例“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以来的涉宗教行政处罚案件。区综合执法局经深入调查查实,

当事人周某于2022年3月在江北日月宾馆未经批准组织信众举行涉宗教聚会活动,此事在民宗、公安、街道等部门联合检查中被发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区综治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延伸:本案例过程中实现公安、民宗、街道、综执等多部门联动,并通过办案过程中调查、谈话等方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宣传普法,教育引导相关人员进一步认识到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收到了较好的执法及普法效果。同时作为全市首案也为民宗领域的执法办案提供了可学习和借鉴的经验。(通讯员 沈旭丹)

推荐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