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宣传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盘点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宣传警示,助推我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再上新台阶。
案件简介: 2022年3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将机动车辆任意停放在慈城镇某小区后门消防通道上,且该处明确标识有“消防通道禁止占用”的路牌,其行为构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案件延伸:本案例警示宣传意义更大于处罚本身,消防通道是发生火灾时实施救援和疏散的生命通道,生活中由于个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现象常有发生。该类行为会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行为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还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通讯员 沈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