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市民购入并使用单用途卡、券,如健身卡、螃蟹券、月饼票等,有的卡券上写着“有效期一年,逾期作废”,这是否合法、有效?本文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正本)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从行政法角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属于商务部制定的规章。该规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业预付卡业务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根据该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置有效期,即长期有效;不记名卡设置的有效期应大于等于3年。因此,卡券上如写“有效期一年,逾期作废”,则属于违反《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民法角度
发卡企业在卡券或卡券协议上所写“有效期一年,逾期作废”的内容,属于发卡、券单位提供的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可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无效后,发卡、券企业,应该继续提供服务或交付产品;如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应退还卡、券内未消费的款项。
建议:市民在购买卡、券时留意发卡、券单位的主体信息,确认对方是正规企业,并尽可能选择规范的企业。同时,应保管好支付凭证、卡、券及协议等材料,防止维权时证据缺失。
来源:宁波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