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社会大众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接受度也越来越高,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引致纠纷时常发生。打赏后,能否要求返还打赏的钱款呢?本文结合《民法典》分析如下: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依据打赏者打赏时的意思表示认定,也考虑意思表示一致情况。一种将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最常见的情形是:主播直播开始后,观看者进入直播间,依自己意志决定给主播打赏多少,拥有完全打赏自主权,打赏与否不影响打赏者观看直播,主播无偿接收打赏的虚拟道具但不必给付对价。另一种是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即主播与打赏者就特定表演服务存在要约与承诺,打赏行为是支付主播直播服务对价的行为。
打赏一旦完成,对打赏者均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但存在法定事由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打赏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
结合《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常见的无效法定事由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直播打赏,如未满八周岁的儿童的打赏行为;(2)直播打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利用网络直播色情表演、通过直播打赏洗钱等;(3)直播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如主播与打赏者之间,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发生的打赏行为。

打赏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事由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实践中,网络直播打赏可撤销的行为中最常见的,是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过其智力、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巨额打赏。此种情形中,在未被法定代理人有效追认前,打赏行为可撤销。依据《民法典》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直播平台公司及主播作为相对人享有催告的权利,经催告后打赏人的法定代理人未作明确追认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的行使需注意时效,否则打赏行为生效,无法撤销。
来源:宁波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