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曝光】5家被罚57万多!宁波公布5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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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曝光】5家被罚57万多!宁波公布5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件

为切实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集中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部署,宁波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执法力度,相继查处了一批不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现公布5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件。

慈溪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数据筛查分析,发现慈溪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部分柴油车尾气检测报告中额定功率与车辆登记信息中的额定功率不符,存在违法嫌疑。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企业使用加载减速法对柴油车进行检测后出具的部分尾气检测报告中额定功率小于车辆登记信息中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加载减速法中B.2.1.1要求,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而该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中最大轮边功率(即为加载减速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未达到机动车登记信息中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且将报告结论定为合格,因此,企业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违反检测规范,不按照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出了“没收非法所得0.117万元、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象山某环保科技公司在自动监测系统

运维服务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视频监控巡视中发现,象山某环保科技公司职工范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1月26日、2月2日、2月15日、2月21日共五天,在未进行pH计质控样标液有效性比对操作的情况下,根据自己估算得出的虚假数据填入相应的废水污染检测自动监控设施校验比对记录台账,并将这些虚假数据上传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此外,在每月一次的水质实样比对操作中,未按技术规范分时段采集三次以上废水水质样品,于2022年12月5日、2023年1月9日、2月7日、3月7日共四次,在排放口只采集一次外排废水,然后分别装入三个水质样品瓶,作为三个时间段采集的水质样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象山某环保科技公司处罚5.7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运维技术人员范某某处罚2.9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处罚0.5万元,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镇海某检测技术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16日,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厅移交线索对镇海某检测技术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对比,该公司出具的194号土壤检测报纸质图谱与电子图谱存在不一致,194号报告土壤中VOCs测定项目的气质定量报告图谱编号与采样记录、流转记录编号不一致,且上述纸质报告图谱与电子图谱中的保留时间(RT)、峰面积(Area)数据均不一致。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因原始电子图谱丢失,该公司实验室检测员马某某将案外电子图谱复制,并将文件名称改为第194号检测报告对应的图谱,通过伪造电子图谱,导致检测报告数据无法追溯。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做出了“没收非法所得0.07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实施“双罚”,给予直接责任人马某某“处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宁海某第三方服务机构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3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海县某塑业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日用塑料制品加工,在该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排气筒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未按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文件要求对特征因子HCL进行检测分析。经进一步调查,宁波某环保科技公司是宁海县某塑业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编制单位,在编制验收报告时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文件要求制定关于排气筒及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特征因子HCL的检测方案并进行检测分析,但作出了验收合格的结论,属于验收关键内容存在缺失,符合弄虚作假判定情形。

查处情况

该环保科技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环保科技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万余元,同时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处罚。

北仑某科技公司环境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重点监管单位自动监控视频巡查及自动监控比对报告追溯过程中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北仑区两家砖瓦生产企业自动监控比对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随后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两家砖瓦厂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环境检测报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和视频资料,对企业和在线运维单位等3家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北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环境检测的现场取样环节缺乏实质监督,对环境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管控严重不足,导致发生其采样人员在其中一家砖瓦厂未现场取样就出具了全套取样数据,在另一家砖瓦厂仅取2组样却出具9组取样数据,最终出具完全的环境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环保科技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罚款9.4万元,对该公司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0650元,同时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处罚。

来源:宁波生态环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