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发展,浙江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3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残疾人联合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以下简称精康服务)体系。
什么是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是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为目标,以改善和提高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与参与能力和就业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精神医学、康复治疗、社会心理、社会工作、社区支持、志愿服务等专业技术和方法,开展全生命周期关怀帮助、健康教育、功能训练、社会支持,以提高患者健康水平的专业社会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 2025年
持续完善精康服务体系,明显增强服务专业性、稳定性、可及性,提升社会关注度、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明显减少社会歧视现象。
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康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实施方案》提出开展精康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等六大行动,具体来看↓↓
开展精康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综合服务能力强的精康服务机构为中心,按照“中心+站点”的布局架构,开展以城乡社区为范围的精康服务。每个设区市应设置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康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指导功能,逐步推动精康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精康服务机构可设在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独立建设精康服务机构。精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利于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交通便利、场所安全等原则设立,并对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根据机构类型的不同功能要求,设置相应康复训练场所和活动区域,配备必要的精神障碍康复设施,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县(市、区)要拓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辐射范围,引导精神卫生优质服务资源到农村开展康复服务,通过驻点帮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提升农村精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探索和推广适合农村的精康服务模式。
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
依托全国转介平台,县(市、区)要推进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康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
医疗机构对经专业评估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机构通过相关渠道上传转介信息。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可通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精康服务机构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转介服务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和登记。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需求时,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网络等适当渠道提出登记申请。对不宜或不愿在精康服务机构进行康复的患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根据病情和需要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精康服务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快速转介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康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社区康复其他类型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康服务后转介情况向全国转介平台登记结案。
实施精康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服务购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承接运营精康服务机构。鼓励提供精康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每个设区市培育至少一家以提供精康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
各地要围绕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需求,不断丰富完善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等基础服务。
建立省、市两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成立县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广泛开展技术指导、评估督导和培训示范工作。
开展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重视解决精康服务人才短缺问题,动员组织具备精康服务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力争到2025年底,精康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占30%以上。
各地可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指导从业人员按需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等。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评估转介的社会工作者须经过精神障碍康复需求评估能力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能力。
建立日常岗位服务评价和激励保障制度,实行体现专业服务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康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考虑。鼓励精康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推进精康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民政、卫健、残联等应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精康服务人才引进与培训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社会资本与中小精康服务企业对接,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统筹保障精康服务所需经费,注意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康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鼓励引导爱心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实施精康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各地要建立精康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管理和分工明确、有机衔接、规范高效的业务管理机制。精康服务机构要注重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和合法权益,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各地要逐步建立服务记录和统计报告等运行监管制度,引导精康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记录服务过程。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康服务机构改进服务。
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逐步建立精康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在信息转介、基本服务等重点领域,探索制定相关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政策措施等。在提供社区基本康复服务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建立特殊康复服务有偿服务政策和服务模式,规范精康服务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定价既要保证精康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也要考虑当地实际消费水平。
县(市、区)、乡镇(街道)加强对城乡社区组织的指导,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宣贯,经常性走访了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情况,帮助链接残疾人福利政策、职业康复等社会资源,改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
《实施方案》还提出,将精康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精康服务提供技术与人才力量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
各地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门诊免费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等政策。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