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餐饮“红黑榜”
第70期网络订餐单位专题曝光台
近几月,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多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的典型案例,但是这个月仍有网络订餐单位出现未安装阳光厨房、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等情况,本月再次曝光,希望广大网络订餐单位规范经营。
01.余姚市燕燕牛肉面店
美团外卖店铺名称:红烧牛肉面
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舜科路32号
该餐饮店在未安装“阳光厨房”的前提下,擅自上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外卖,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于2023年9月15日被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开具了责令整改书,责令其限期七天内改正。9月25日,该店仍未安装“阳光厨房”而继续在从事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已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其作如下处罚:限期改正;罚款200元。
02.余姚市明明熟食店
美团外卖店铺名称:明明手撕麻椒鸡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舜孙中路64号
该餐饮店在未开通阳光厨房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情况下在美团外卖上做外卖,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于2023年10月1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开具了责令整改书,2023年10月20日,该店仍未安装“阳光厨房”而继续在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其作如下处罚:限期改正;罚款200元
03.余姚市洪七公小吃店
美团外卖店铺名称:叫了个炸鸡.汉堡(余姚店)
饿了么店铺名称:叫了个炸鸡(余姚店)
地址:余姚市凤山街道胜一村包家新村7-1号
该餐饮店在现场两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前提下,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2023年9月2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罚款400元。
04.余姚市黄家埠天澄奶茶店
美团外卖店铺名称:甜盖(黄家埠店)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新翔小区1幢103
该奶茶店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的前提下,从事操作奶茶配制,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2023年10月20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作如下处罚:限期改正;罚款300元。
05.余姚市俗子餐饮店
美团外卖店铺名称:冒拾川.冒烤鸭(余姚泗门店)
饿了么店铺名称:冒拾川.冒烤鸭(余姚泗门店)
地址:余姚市泗门镇湖心江路10-5、10-6号
该餐饮店于2023年9月21日被群众举报后厨环境脏乱差,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7日上门检查,发现该店后厨环境脏乱差,灶台油污严重,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对其作如下处罚:限期改正;罚款500元
06.余姚市完六小吃店
美团外卖店铺名称:好味道黄焖鸡米饭
地址: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朗海中路30-2号
该餐饮店于2023年9月28日被群众举报后厨环境脏乱差,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上门检查,发现该店后厨环境脏乱差,灶台油污严重,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对其作如下处罚:限期改正;罚款500元。
来源:余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