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1日,钟公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反映“在开车行驶过程中,旁边的车主将车窗摇下来随口朝窗外吐口痰,实施不文明行为”。并且,该群众提供了行车记录仪全程录像进行佐证。根据群众提供的视频线索和车牌信息,钟公庙中队立即联系交警大队,锁定当事人信息。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违反该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2月1日上午,当事人来到属地中队,执法队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表示自己当时是无心之举,经过这次事件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以后一定严格约束自己,改掉自己的坏习惯。

在此,综合执法部门提醒大家,不管是开车过程中还是在其他公共场合,随地吐痰都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约束好自身行为,做文明守礼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