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规定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浙江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月起,一批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优化营商环境,浙江出台最新条例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立法定位,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原则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
要求完善便捷服务措施,保障企业办事简易高效。规定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设兜底条款,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并通过视频监控等保证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浙江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过程严管,要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浙江鼓励向法律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优质援助服务
省司法厅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与流动办法(试行)》,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向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流动。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地区调配与流动,可就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值班、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志愿服务活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等服务事项进行帮扶。
浙江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作用,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浙江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地区试点示范等;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浙江“红十字博爱周”。
《条例》规定了红十字会职责,包括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救灾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职责,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传播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浙江出台办法,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
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林长制,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切实保护森林、湿地资源。《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国有林业单位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同时,明确护林员有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办法》重点在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等七个方面作出调整。其中规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等。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3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事关特殊食品生产和经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新规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该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入境对方国家从事工作、学习、新闻报道、定居等须事先批准的活动以及拟在对方国家停留超过30日的,须在入境对方国家前办妥相应签证。
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有新规,3月15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
《规定》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重点规定: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明确归档责任和移交责任,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细化开放利用措施,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等。
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建筑施工等企业为第一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等企业为第二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为第三类。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决定从国家层面统一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相关政策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通知》优化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对影响辅助服务价格形成的交易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统一明确计价规则。同时,规范辅助服务价格传导,明确由用户侧承担的辅助服务成本,限定在电能量市场无法补偿的因提供辅助服务而未能发电带来的损失。
内容综合自中国政府网、浙江省政府官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