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造假?鄞州某环保公司被处罚!
宁波
宁波 > 民生城管 > 正文

竣工验收造假?鄞州某环保公司被处罚!

为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以及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犯罪活动,2024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两打”及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专项行动。以宁波市生态共治中心为载体,强化行刑衔接,深挖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积极探索部门间业务数据互通互用,推动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两打”及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专项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2024年第四期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五起,现逐一公布。

案例名称

鄞州区某环保科技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行为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通过日常巡查中发现线索、结合走访排查,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查办的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该企业提供的热塑性弹性体生产线迁建项目环评文件,执法人员发现环评文件明确要求其产生的造粒废气落实两级(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净化)废气处理设施,而现场检查只发现单级活性炭吸附箱,但该企业已通过自主竣工验收。

执法人员根据这一线索深入核查发现,该企业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宁波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热塑性弹性体生产线迁建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中,未提及环评文本要求的两级废气处理设施(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净化)与实际建设的单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之间的变更。此外,在未论证单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是否能满足造粒废气处理需求的情况下,该公司便编制了自主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了网上公示。

查处情况

该环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环保公司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公司本次违法所得1.09615万元,对该公司处罚款5万元,对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0.5万元,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社会化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以专业和技术优势快速发展,通过市场化机制,为排污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专业方向已涵盖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污染检测、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和在线监控运维等众多领域,逐渐成为生态环境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近年来,部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甚至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也误导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影响环保决策,对全市环境质量的改善造成影响。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发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锁定证据并深入调查,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形成震慑,有效维护第三方服务市场秩序,展现鄞州分局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决心。

来源:宁波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