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义发声:专访蒋斌律师的执业之路与职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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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义发声:专访蒋斌律师的执业之路与职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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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的一间办公室里,阳光透过落地窗洒在书架上,满架的法律书籍散发着庄重的气息。一位中年男子正从容地翻看着手中的卷宗,神情专注,言谈间透露出专业与自信。这便是蒋斌律师,一位在法治领域深耕多年的执业者。他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不仅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也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今天,我们有幸采访到蒋斌律师,听他讲述那些令人动容的执业故事,以及他背后鲜为人知的人生经历。

从新闻人到法律人:跨界背后的初心

“我原本是一名媒体人,从事编辑和记者工作超过六年。”提起自己的职业转型,蒋斌笑言,“当初选择进入新闻行业,是因为我希望通过文字影响社会,但后来发现,通过法律,我或许可以帮助更多的人。”

出生于江苏扬州的他,自幼勤奋好学,对文字和逻辑充满兴趣。大学时,他选择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专业,为日后的职业生涯打下了坚实基础。然而,不甘于止步于理论知识,他决定考取研究生,并最终以优异成绩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经济法学硕士学位。从经济到法律,从新闻到律所,每一次选择都彰显着他的认真与果敢,而这种特质也贯穿于他之后的每一个案件中。

“新闻人的经历让我更懂得如何倾听、如何提问,也让我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话语权。”他说。在成为律师之前,蒋斌曾取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这段经历不仅让他积累了丰富的人脉资源,更培养了敏锐的问题洞察力。而这些,都成为他日后办案的重要助力。

“为天下立心,为生民立命”:感动社会的一幕幕

谈及职业生涯中印象最深刻的案件,蒋斌提到了山西省吕梁籍贯的32名大货车司机案件。这是一起因大货车司机吸食含咖啡因物质而被认定毒驾的大规模行政诉讼。“司机们其实并不知道自己喝下的是违禁物品,但因此被吊销驾照,甚至面临刑事处罚,这不仅是对他们个人权益的不公,更可能令无数家庭陷入困境,他们面临着不仅是行政治安处罚,还可能面临被吊销驾驶证,失去赖以生存的饭碗。”回忆案情时,他语气凝重,却又透着坚定。

为了还原真相,他与团队的其他律师一起奔波千里收集证据,多次前往山西、甘肃等地走访调查。“每一份材料都要核实清楚,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经过一审、二审的不懈努力,他最终成功推翻初判,为32名司机挽回了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撤销了行政处罚的判决。这场胜利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希望,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问题的新思考。

此外,还有山东济南“出国劳务派遣”系列案、辽宁房产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等多个疑难复杂案件,无不体现出他的专业水准和社会责任感。在这些案例中,他始终秉承“做一名有温度、有态度、有限度的好律师”的理念,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服务者。

多元化发展:从业务专家到社会贡献者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蒋斌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等民商事领域纠纷,同时也参与刑事辩护和公司法务咨询。但除此之外,他还是“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特聘讲师”和“中国行为法学会管理研究院研究员”,并担任《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全书》的编委成员。

“我认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精通业务,还应该积极参与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他说道。 因此,在繁忙工作之余,他常受邀为企业、高校及其他机构举办法律讲座,将复杂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小故事、小案例,以此提升公众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只有让普通百姓真正了解他们拥有哪些权利,他们才会更加尊重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蒋斌多年来坚持普法教育工作的初衷,也是他作为一名公共知识分子的重要使命感所在。

同时,在他看来,一个好的律师应具备三种品质:“诚信敬业是根本,精准分析是能力;而共情理解能力,则决定了一位律师是否能真正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这一点,在他的众多案件中都有突出体现。例如,在处理婚姻继承类纠纷时,他往往会去深入了解家庭矛盾背后的原因,并尝试用调解方式解决争端,而不是简单依靠诉讼来划分输赢。他说:“有时候,一句暖心的话,比一纸判决更能治愈情感的裂痕。”

未来展望:追求公平正义永无止境

采访接近尾声时,我们问起他的未来规划。他微微一笑,说道:“其实没有什么特别宏大的目标,只希望继续做好眼前这件事——用我的专业知识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同时,希望我们的司法环境越来越透明、公平,让每个普通人都能怀抱希望面对未来。”这样朴素却真诚的话语,让我们看到了这位资深律师内心深处那份难能可贵的赤子之心。

离开律所时,我们回头望了一眼那间洒满阳光的小小办公室。不禁想起蒋斌的一句话:“做律师太容易变成冷冰冰的法律机器,但我始终提醒自己,要记住那些在绝望边缘等待帮助的人,因为他们才是真正激励我不断向前走下去的人。”

通过这次专访,我们既看到了一个优秀律师在专业领域取得的不凡成就,也体会到了他作为普通个体对公平与正义追求的不懈努力。行走于日常生活里,蒋斌律师始终以慈爱的眼光看待所有人,谦卑地认识这个世界,洞察人性的张力,心中始终住着善良与公正。他希望通过自己的点滴行动,让这个社会更加美好,更加公正。

在这个时代,有这样一些人在默默守护着我们的生活秩序,他们或许低调无闻,却值得被铭记。为善去恶是所有有担当的律师不可让与的神圣使命,只有不断地拷问司法良知,才可能实现有良知的司法,真正成为一个有温度、有深度、有限度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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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斌,男,汉族,籍贯江苏省扬州市人,现定居于北京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专职执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为天下立心,为生民立命”代理32名山西吕梁籍贯的大货车司机吸食咖啡因毒驾案,起诉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并最终全案获胜;以及

山东济南“出国劳务派遣”系列案、马XX诉辽宁XX房产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成功再审)等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新闻媒体任职编辑、记者6年有余,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拥有较多的媒体资源和媒体朋友,文笔及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现为“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特聘讲师”,“中国行为法学会管理研究院研究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全书》编委。

执业至今,视诚信敬业为根本,视声誉信誉为生命,深耕各类经济纠纷、婚姻继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领域,始终秉承“做一名有温度、有态度、有限度的好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侵权纠纷、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

个人简历:

2002年3月,取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新闻采编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开始从事媒体编辑、记者工作;

2002年3月-2008年12,在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任职编辑、记者;

2016年9月-2018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在职研究生;

2019年10月,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式从事法律职业;

2021年1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现执业于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部分案例:

——民事案件

北京鑫冠**有限公司诉张**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是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张**法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该案件是我全程参与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律师的民事代理工作有了较深的了解。为此,我特意查阅了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何撰写《民事起诉状》、《代理意见书》、《证据目录》,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

实践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除了书面买卖合同之外,还包括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结算单、发票等结算凭证,以及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欠条等债权凭证。

谭X诉李X离婚纠纷案(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分担)

【案情简介】

原告谭XX与被告李XX于2014年结识并在长春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7月诞下一子李XX(现已年满8周岁)。

2020年8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长春市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长春市XX区XX房屋归原告单独所有。后原、被告又于2021年X月X日,原、被告在长春市XX区再次登记结婚。

现因被告李XX价值观、消费观发生重大变化,四处举债,并且婚内出轨等,致使产生240万元左右的巨额债务。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三观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自2023年5月正式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故,原告谭XX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并希望法院将位于天津市XX区的房屋判决归原告单独所有。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离婚纠纷的所有方方面面,包括:夫妻感情破裂,配偶婚内出轨,子女抚养权问题,抚养费问题,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车辆、房产,公司,存款等,以及240多万元的债务承担问题。

律师工作

1、前往长春市朝阳区调取了夫妻第一次协议离婚的离婚档案材料,为原告争取财产分割更多财产,作好基础证据准备;

2、将被告出轨的事实和证据,加以固定,形成稳定的证据材料,为法院一次性判决离婚,作好准备,同时为被告少分财产获得有利证据;3、让孩子写下意愿书,并拍摄整个过程视频,为争取抚养权,作好准备;

4、调取了被告的4大常用银行的银行流水;

5、调取了夫妻共有住房的房产详细信息,为离婚后过户作为准备;

6、孩子的姥爷出具的协助抚养意愿书,为争取孩子抚养权作为充分的准备;

……

【法院裁判】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000元/月(教育医疗另算);

3、天津市XX区的住房,归原告单独所有;

4、夫妻名下的存款各自归各自所有。

【心得体会】

男律师,也并非做不好离婚纠纷案件,离婚诉讼类案件,考验的不仅仅是律师的倾听诉苦的能力,更是考验律师的智慧、专业、耐心。甚而考验律师对情感纠葛的理性、清醒的认知,而非冷冰冰的法律条文的搬运或运用。律师虽然做不到当事人的情感宣泄机,但一定能够帮助当事人守护好属于Ta应有的财富和子女的抚养权。

刘华*诉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确认了被告范坤向原告刘华征支付劳务合同欠款3万元整。

【办案心得】

劳务合同纠纷能否正确处理,关系着市域内劳务环境的稳定运行,对于此类纠纷,若处置不当,既不能有力保障劳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加深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隔阂。

因此,调解此类纠纷,必须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协商解决问题。在本案中,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明白了各自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最终被告范坤同意支付原告刘华*的劳务费。

**诉胡**民间借贷纠纷案

该案是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代理律师梳理,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和证据,最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周**全部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民间借贷纠纷,重点要审查“借贷合意”、“实际交付”两大核心要素。

同时还要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丧失胜诉权。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起诉和催收都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诉济南幸福**管理有限公司、刘**租赁合同纠纷案

该案是为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调解而结案,并当庭全额支付了拖欠的房屋押金。

【办案心得】

把100%股东纳入共同被告,是诉讼策略之一。正所谓:勿以案小而不为,勿以案大而所为。再小的案子,也承载着当事人的一份期望。因此律师的责任心不能因案子的标的大小而动摇或改变。

JONNY SUN与搜***时尚文化有限公司 演出合同纠纷案

该案是一起演出合同纠纷,经过2次开庭、质证后,最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结案。

【办案心得】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诉讼中决定中诉讼结果。尤其是作为原告,应当重视梳理好每一份证据、以及每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

哪怕是看似简单的案件,也要认真准备证据好材料、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以良好的、积极的心态备战开庭。

**与李**返还原物纠纷

该案是一起因买卖合同纠纷留置货物而引发的返还原物案,经过2次开庭、质证后,最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结案。

【办案心得】

报警记录,录音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货物购买的发票清单,有权占有或处分的凭证等,均是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一些关键证据类型。

开庭就是开战,没有准备好证据的“粮草”,切勿轻易“言战”!

董**、张*等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经济索赔案件。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90万元结案。

【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与大货车抢道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例,前后经过一年半的时间,当事人才获得了比较满意的判决结果,其中的艰辛当事人最有体会。案件处理完后,我想谈一下几点体会。

第一,每个人都应熟知大货车的视线盲区,千万别跟大货车抢道,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受害方要注意保留因就医产生的所有的相关票据,不要等到起诉时,却发现又得费时费力地重新去搜集这些材料。

第三,发生重大纠纷后要及时找专业律师帮助,有些材料往往只能由律师去调取。

**与山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出国劳务派遣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按照原被告双方签定《居间合同》,被告自由行公司6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完澳大利亚劳务派遣,但时至2年后被告仍然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完出国劳务派遣工作。最终法院判决解决合同,返还全部居间费用。

【办案心得】

勿以案小而不为,勿以案大而所为。再小的案子,也承载着当事人的一份期望。因此,律师的责任心不能因案子的标的大小而动摇或改变。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本案的委托人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方当事人为一名肇事车主赵**,委托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办案心得】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诉讼中决定中诉讼结果。哪怕是看似简单的案件,也要认真准备证据好材料、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以良好的、积极的心态备战开庭。

**诉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该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是1995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11月5日经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离婚,并判决确认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一房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58万元。

【办案心得】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如何在开庭前两周的时间内,找出案件切入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撰写答辩状说服法官,赢取这场诉讼,是考验一个律师的试金石。

**儿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该案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姜**作为被告,将其父亲(原告)名下的银行卡中120万元占为己有,是否因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而赋予原告享有法定撤销权。

【办案心得】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具有法定撤销的情形;2、是否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

为证明我方观点,我方不仅提供相关原告知情被告取款的证据;还详细列举了被告与原告系家庭共同成员,财产混同的证据,以及原、被双告的实际的经济收入情况。

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 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该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劳务费用258742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办案心得】

厘清建设工程合同背后的每一个细节,比如: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合同效力、资质问题、财产保全、评估鉴定、举证责任分配等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关键。

杨XX诉王XX“好处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背景】

该案是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之所以特殊在于该案属于典型的“名为借贷、实为好处费”类型的纠纷。

正如被告王先生辩称涉案款项23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在商业合作过程中给付的“好处费”。然而,这种给付的所谓的“好处费”行为,最终如何认定呢?且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

【案情概要】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相识于2017年,当时张女士之子承接了王先生就职所在公司的保洁工作。自2017年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张女士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先生转账23万元。

张女士自称,王先生以还房贷为由向其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后来张女士发现王先生实际并未买房,于是停止借款,并于2024年1月5日向王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返还全部借款,王先生收到律师函后拒绝返还,并且王先生主张该款项为斡旋张女士儿子公司成功承接王先生所在物业公司保洁工作而给付的“好处费”,以及“过节费”等,但王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本人与张女士本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及费用约定。

【争议焦点】

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的纠纷,是否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否满足民间借贷成立的两大要素:借贷合意 + 实际交付

1、借贷合意的认定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借贷约定,虽未签订书面借条,但借款发生的时间跨度长、转账次数频繁且金额相对固定,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此外,原告提及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以及被告以还房贷为由借款等细节,以佐证借贷合意的存在。

被告否认借贷关系,辩称涉案款项为合作费用或“好处费”,但未能提供书面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及费用支付的明确约定。其所谓的协助张女士儿子成功承接保洁事宜而给付的“好处费”及节假日费用等说法,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常理不符,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仅通过私人微信转账支付“好处费”,而未通过公司正规渠道进行财务结算,不符合正常商业合作的操作模式。

2、实际交付的确认

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清晰地显示了资金从原告账户转移至被告账户的全过程,金额总计23万元,足以证明原告已完成了借款的实际交付义务。

被告对收到款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款项性质存在争议,其主张的合作费用或好处费缺乏证据支撑,无法推翻原告基于转账凭证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中的实际交付事实。

【法院裁判】

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女士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综合判定。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明确了本案中借款合同生效的时间节点,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提供了关键依据。

【律师分析】

1、法律适用与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对于借款合同生效的规定,即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成为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法律依据之一。

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作为直接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资金交付事实,对案件胜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虽然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借条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但综合转账记录的规律性、双方关系以及资金往来的背景等因素,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认定和事实判断的相关规定,即法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公序良俗原则的考量

被告主张涉案款项为 “好处费”,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商业活动或人际交往中,以不正当利益输送为目的的“好处费”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正常的社会交往准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未直接以公序良俗原则判定案件结果,但被告主张的不合理性以及缺乏证据支持,使其抗辩无法得到认可,从侧面反映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潜在影响,即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任何民事行为都应当在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序良俗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办案心得】

实践中证明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除了借款转账流水之外,还包括借款合同、催收信息等相关资料。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详细收集和整理证据的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缺乏书面“借贷合意”凭证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也至关重要,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案件背景信息、转账细节以及双方沟通情况等,都为我们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外,对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以及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观点和逻辑论证,都是确保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

为此,律师查询大量与本案相关案例并梳理的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研究如何适用法律。这也促使律师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注重提升自身的证据收集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庭审应对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仅要关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要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并非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始终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应当体现和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获得的利益,比如说本案中王先生获得所谓的“好处费”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作为“好处费”,但由于其行为有伤社会风气,更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终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捍卫了法律的公平,形成了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

——刑事案件

阚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查起诉、一审庭审辩护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在河北省三河市,被告人阚XX将自己的两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交予陌生人用于转账走流水,期间阚XX为配合对方转账多次进行刷脸验证。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上述三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贷方交易流水金额共计297万元,涉及电信诈骗款104万元。其中电信诈骗被害人张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向阚XX的邮政银行卡内转账2万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阚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异议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阚XX提起公诉。然而,综合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阚XX 的行为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差异。

二、被告人阚XX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1、被告人阚XX对犯罪活动性质认知模糊

被告人阚XX文化程度较低,其对网络电信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自己行为可能涉及犯罪的认知能力有限。在参与违法犯罪过程中,她更多地是被他人误导,轻信他人,认为自己只是参与普通的网络贷款活动,并未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在帮助转移犯罪所得。

此外,被告人阚XX在整个过程中,没有积极主动地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没有从犯罪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明显的犯罪的恶意。

2、缺乏犯罪故意的直接证据

虽然被告人阚XX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陌生人并配合刷脸验证,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切证明她在行为当时明知这些资金是犯罪所得。

她自己内心的追求,只是为了更方便、更快捷地贷款成功,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她好欺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缺点,才使被告人阚XX误信了他人所谓的“合法”解释,而实施了相关行为。在缺乏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三、被告人阚XX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从本案侦查阶段开始,被告人阚XX始终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情况,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隐瞒或歪曲事实。这种如实供述的态度,一方面体现了她对自己行为的悔悟,另一方面也为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提供了便利,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阚XX自始至终如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庭供述了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或逃避责任的行为。她的如实供述为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提供了重要线索,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被告人阚X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不仅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尊重,也表明她愿意改过自新,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初犯、偶犯

被告人阚XX此前并无任何犯罪前科,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此次事件是她在特定环境和他人误导下的偶然失足,是她在法律意识淡薄情况下的不慎之举,与那些主观恶意的犯罪分子有着本质区别。对于初犯、偶犯,在量刑时应给予适当的从宽考量,以体现刑法的教育和改造功能,鼓励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正道。

四、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

1、对资金性质的进一步审查

虽然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涉案银行卡贷方交易流水金额共计 2970090 元,涉及电信诈骗款1044000元,但其中部分资金流向的具体性质仍有待进一步核实。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流经银行卡的资金都认定为被告人阚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金额。应综合考虑资金的来源、去向以及阚XX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认知情况,准确界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犯罪金额。

2、被害人特定转账的特殊情况

对于被害人张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向被告人阚XX的邮政银行卡内转账20000元这一情况,同样需要深入调查阚XX在接收该笔款项时的主观状态和具体行为。如果有证据表明她对该笔款项的来源不知情且没有积极参与转移等后续行为,那么在量刑时应适当考虑将该部分金额与其他明确明知为犯罪所得的资金区分开来。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绝大多数辩护意见,没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而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阚XX一年有期徒刑……

——行政案件

山西省吕梁籍贯32名大货车司机诉甘肃省瓜州且公安局行政处罚“毒驾”,全案胜诉。

该案发生于2020年,地点是甘肃省敦煌市。当地民警在一次稽查工作中发现,32位山西吕梁籍大货车司机有吸毒驾车的嫌疑,故对其进行尿检,结果呈安钠咖阳性,遂传唤至派出所开展进一步的调查询问。货车司机承认有吸食毒品。随后派出作出《行政处罚书》,除了罚款。因为有了“毒驾”记录,32位货车司机的驾驶证随时可能被吊销,这将导致他们赖以生存的“饭碗”丢失。

办案心得

卡车司机艰难困苦的职业,其实是笑中带泪的生活折射,是中国千万卡友的真实人生。作为律师,“为生民请命,为天地立心”是一个律师崇高的追求。

接案后,由于害怕当地公安机关的打击报复,我与另外一个律师一晚上换了3家宾馆,并且分开居住。当拿到全部胜诉判决书时,我为自己点赞、为当地公安机关敢于认错点赞、更为敦煌市的法院点赞。

请100个律师,案件可能会有100个结果。“汗水从不会骗人。律师用心办案的话,是能够体会到这句话其中的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