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牵头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开展行政指导102次,涉及经营主体1275家,办结网络直播消费投诉909件,立案查处113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海曙某服装工作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海曙某服装工作室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2日,该局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某平台直播销售名为莱洛轻固体饮料、Yso Majic、小粉丸的产品,且以水杯链接代替上述商品链接,从而掩饰其销售行为。现场扣押上述产品468件,后经检测,其中西布曲明含量达5.6*10⁶μg/k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宁波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4年10月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2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网络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直播经营活动时,宣称某化妆品具有的功效与该化妆品备案信息上的功效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直播经营某化妆品时使用“红疹不退”“泛红发炎”等涉及疾病治疗用语内容;直播经营某化妆品时使用“15min补水+104.2%”“30min褪红-18.06%”“4周修护+42.86%”“8小时长效,七天包包减少41%,14天减少35%”“6D玻尿酸87.9%认可有效保湿”等数据,均未表明数据出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慈溪某制衣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26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某制衣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底开始生产标“SPIDER-MAN”商标和带有
图案的儿童外套及棉衣,并于7月初通过直播销售上述服饰,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授权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江北某海产批发商行生产销售虚假标签食品案
2024年7月2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北某海产批发商行生产销售虚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380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网络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月起,在自行生产的泥螺、红膏炝蟹包装标签上擅自标注“舟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并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奉化某服饰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12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奉化某服饰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004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在某平台直播销售一款婴童学步鞋时,作“鞋子里面都是银离子的蜂窝网眼孔……可以预防足内翻足外翻……鞋底是水波纹的防滑底比普通小鞋增加15%的防滑鞋”“养脚护足的鞋子,宝贝远离足内足外翻、内八字、O型腿和扁平足的鞋子”“网纱还不是普通的网纱,来自德国的modal网纱……整双鞋子全部都是意大利进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鞋子具有上述功能的证明材料,且无法证明其面料系国外进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宁波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2024年10月28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商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分装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3年6月起在某平台直播销售化妆品。为迎合部分客户需求,当事人对采购的大瓶装化妆品采取分装的方式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鄞州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4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鄞州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5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直播宣传内容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宁海某美甲店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4年10月17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海某美甲店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该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开设的网店中销售一款“美甲服务”时,宣传页面含有“(三星/五星)任意款 ¥138 ¥1850 0.8折”等内容。当事人自前述美甲服务团购开卖以来,已售出11份,但从未以宣传的被比较价格1850元予以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象山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违法广告案
2024年11月4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上注册“象山某某信息咨询”账号,其中直播视频宣传含有“文化低识字少、科一科四包过”等内容。当事人同时在自己店面玻璃窗张贴蓝色海报,宣传“科一科四满分学习”“包教包会”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慈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4年9月1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该局根据线索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时表述称:“别人家给您用的是合金电机。合金电机用久了,发烫发热,给您吹的是热风。夏天又不凉快,合金电机噪音特别大,晚上会影响家人休息。而我们家这款机子,买回家连续开三天三夜,电机不发烫不发热。给您吹的是凉风,夏天用也是比较凉快的。”有明显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内容。该广告用语系当事人自行设计,无相关依据证明上述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