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法新规”登场!保障公众参与,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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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立法新规”登场!保障公众参与,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样板

2月12日下午,宁波市召开《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制定与施行新闻发布,市司法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胡敏仁,市司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毛利奇 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宁波“立法新规”登场!保障公众参与,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样板

公众参与立法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为保障公众有序、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引导全社会一起来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市人民政府将《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24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同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系全省首部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地方规章,打造了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样板,对提升我市政府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制定过程中,市司法局按照立法有关要求,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赴鄞州区、余姚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公众代表等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并多次就重点条款和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协调,推动形成共识,保证立法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

制定《办法》属于“小快灵”立法,共九条,现场市司法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胡敏仁从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两方面着重介绍: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在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中按照有关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及公众主动或受邀参与政府立法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二)关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内容、方式。《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内容,可以对建议项目征集、立法计划编制、地方性法规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修改等提出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方式,包括主动通过信函、传真、电话、互联网、面谈等方式提出意见,也可以被动受邀参与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民意调查等。

(三)关于促进和保障机制。《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一站式政府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利用相关法治站点、平台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渠道;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政府立法志愿者、村(社区)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支持将组织村(居)民参与立法意见征集工作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出具材料、颁发意见采纳证书等。

(四)关于立法与普法的相互融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宣传,扩大政府立法活动参与的参与群体;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建立说议立法制度,将征求立法意见与普法活动相结合,在听取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的意见过程中,宣传、解读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办法》的主要特色

(一)形式更加多样、具体。《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专业术语和公众难以理解的条款应当进行释明、转换,降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难度。鼓励建立说议立法制度,打造村(居)民说立法、企业(协会)说立法等系列基层民主实践载体。听取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个人的意见过程中,宣传、解读有关法律和政策,促进立法与普法高度融合。

(二)重点收集和梳理的意见更加明确。《办法》规定了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重点收集和梳理市、区(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3年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中与立法相关的意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立法相关意见,公众信访、投诉反映较多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及相关意见。

(三)反馈机制更加完善。《办法》规定公众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日内,通过公布采纳情况说明、举行反馈会等形式予以单独或者集中反馈,公众意见的研究和采纳机制得到完善,让民众的声音都能被听到和回应。

《办法》施行后,市司法局将按照规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和实施监督力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的及时制定和落实,保障《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和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