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世界水日”:宁波筑牢甬江流域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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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世界水日”:宁波筑牢甬江流域生态屏障

甬江是宁波平原的生态命脉,这条全长133公里的母亲河,作为浙东地区唯一直接入海的通航河流,支撑着宁波舟山港的生态安全底线。

“3.22世界水日”:宁波筑牢甬江流域生态屏障

为持续深化甬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时发现、制止及依法查处侵占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护甬江流域内水事活动的正常秩序。

3月17日清晨,一支由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镇海区农业农村局组成的联合巡查队,正以水陆并进的方式,开展跨部门涉水执法“联合巡航”。

现场,执法队员展示着移动执法终端里的“涉水检查事项清单”并讲解道,“这份电子清单就像我们这次巡航的‘导航图’。从河道违规采砂到私自围垦河道,擅自截流取水到堤岸违规搭建,每项检查内容都配有法条说明和处置指引。”

依托这份“导航图”和执法船舶,执法人员一路沿途进行巡查,查看江塘周边日常管理情况,确认周边是否存在从事各类危害水体、损害市容环境的行为,如违规修建河道工程或水工程、在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今年至今,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甬江流域涉水类案件3起,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近7万元。

“3.22世界水日”:宁波筑牢甬江流域生态屏障

从单兵作战到系统集成,镇海区通过“多维联动+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构建起水环境治理的全域闭环。当执法船划破江面的晨雾,见证的不仅是碧水东流的生态画卷,更是“大综合一体化”执法体系在母亲河畔写下的生动注脚。 (方 昕 林意然)

法律链接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海塘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阻断防汛抢险或者妨碍海塘日常管理的固定隔离设施;

(二)堆放重物,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挖塘、建窑、开矿;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埋设管道、开挖沟渠;

(五)影响海塘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海塘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海塘安全的前提下,确需从事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海塘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挖塘、开矿等活动。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二)利用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清淤疏浚等活动采挖河道砂石,谋取非法利益;

(三)侵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水闸、泵站等水工程以及护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工程监测、通讯照明、监控设备等附属设施;

(四)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五)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水域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影响河道功能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外,并不得实施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危害水体、损害市容环境的行为。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的范围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