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经信厅印发《浙江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浙江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经信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浙江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浙江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和革命老区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城市老旧工业园区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鼓励和支持在历史经典产业领域企业积极申报工业遗产。
认定条件和程序
申请浙江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浙江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产权明晰;
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省经信厅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浙江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所在地市经信局初审后报省经信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浙江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浙江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
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浙江省工业遗产名单。择优推荐浙江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保护管理
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浙江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
利用发展
浙江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应当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加强对浙江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浙江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体验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支持利用浙江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鼓励利用浙江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鼓励利用浙江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支持工业文化智库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省、市经信部门的监督职责,规定了年度报告、复核以及评估整改等管理手段。省经信厅对浙江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经信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浙江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浙江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