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以来,宁波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紧盯重点环节、优化执法方式,成功办理多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打击第三方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波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2024年5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控系统智能分析,发现某垃圾焚烧热电企业1号燃煤炉废气检测口的检测时间疑似过短。现场检查发现,离地约50米处的1号燃煤炉检测平台设有在线监控,并配置2个手工监测口。该企业委托宁波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气排放口进行废气比对分析。
执法人员核查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比对分析报告,发现其开展的废气比对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和在线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不符,存在部分项目未实施采样、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随即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55万元,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同时对宁波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165万元。

案例二:宁波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应急预案编制弄虚作假案
2024年12月31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巡查,发现某企业提交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存在环境风险物质识别不全、所需应急池容量计算过程错误、应急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以及评审程序错误等问题。该应急预案由企业委托宁波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宁波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时,计算存在量仅考虑了储存量,未将在线量和脱氯组分储罐等中间产物量纳入计算范围,违反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办法》(HJ941-2018)关于计算涉气风险物质在厂界内的存在量的规定,出现环境风险物质识别不全、所需应急池容量计算过程错误、应急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和评审程序错误等问题。
宁波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同时对具体行为人另案处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方式错误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案例三:宁波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5年3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通过“AI数智卫士”平台发现线索,宁波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参数,以降低检测限值标准的嫌疑。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后,车辆关键参数(包含发动机额定功率)可以随意修改,某车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为400kw,其轮边功率测量限值则应为160kw,但检测人员将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修改为220kw,轮边功率测量限值则降低至88kw,最终检测过程中该车辆轮边功率测量值为124.5kw(按真实限值160kw标准应为不合格),但数据修改后轮边功率限值变为88kw,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加载减速法中B.2.1.1要求,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应判定不合格,但该企业均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做出罚款1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