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十一”期间,电商平台商家推出各类营销推广活动,吸引消费者参与。网络营销的“红线”在哪?哪些“雷区”不能踩?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案例一
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案
2025年10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共计10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委托生产并通过直播电商平台销售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上述鞋的图案标识与该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当事人在产品和鞋盒上未标注或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构成未按照法定要求标明厂名和厂址、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波某玩具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5年9月,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玩具有限公司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共计634778.8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19年5月起采用“定金+尾款”的模式销售手办,却在商品到货后向已付定金的消费者发送支付“总价”的补款链接,且仅在消费者提出改价或退款要求时才予以退款,涉及多收价款2.7万余笔。同时,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参与跨店满减活动,商品页面标注“参与满减”,却单方面在《购物须知》中声明“补款商品不参加任何优惠”,并以“退定金时扣除满减金额”的方式强制执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刘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6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共计176139.9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7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沃恩工业公司被假冒注册商标案”案卷,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沃恩品牌绞盘的行为。经查,2023年11月开始,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虞某某(已另案处理)处购入了一批假冒沃恩工业公司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绞盘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宁波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
取得公司登记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7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8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经营地址变更登记。后经登记机关核准,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法定用途均与事实不符。且自2024年8月起,当事人并未在变更后登记地址有经营行为。另经查明,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证明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发布含有“防护等级:IP65”“连续照明时间:16小时(含)-24小时(含)”等内容的商品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余姚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的销售
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8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委托他人在电商平台对其所经营的4种商品进行销量刷单和虚构用户评价。10月21日,当事人再度委托刷单者进行刷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宁波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5年4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至11月11日期间在网店开展自行车有奖销售活动,活动规则包含“前十名免单、前十一到前五十半价、前五十一到一百赠送超市卡”。当事人对外公示的中奖用户名单与其后台实际成交记录存在明显差异,且除6名用户外,其余中奖人员均无实际交易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慈溪市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商业诋毁案
2025年8月,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市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11月起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余姚,慈溪等多地区其他餐具配送公司,因餐具大跌价,导致股东赚不到钱,内部纠纷,都明确在6月份之前股东都要撤资分家。所以可能会导致餐具不能正常配送”“这就是慈溪xx公司的餐具,传说中干净的餐具,谁还敢吃…”等内容。经查,上述内容均为虚假信息,并导致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受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宁波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8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宁波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查办。2025年9月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9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1人,目前该案件仍在侦办中。
当事人通过境外注册公司委托国内公司生产一款营养品,并在电商平台销售时,宣称该产品为境外原装进口,具有提升脑动力,提升专注力记忆力等效果。经查,该产品中非法添加胞磷胆碱成分,涉案金额18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该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案例九
象山某小吃店作为入网食品
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5年9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某小吃店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起,当事人在线上平台开展外卖餐饮业务。经查,当事人为无堂食外卖餐饮单位,其在平台上传的门面、就餐区域以及厨房照片均为虚假照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诚信守法经营,规范促销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注意甄别促销信息,留存好购物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