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发布第二批涉老医疗器械、保健品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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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第二批涉老医疗器械、保健品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宁波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利刃3号”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涉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宁波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无证经营药品及冒用标识案

2025年7月4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无证经营药品及冒用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向老年人宣传“‘高山红景天’能有效调治百病,被誉为‘神药’‘九死还生草’‘长生不老草’”,但其销售的红景天软胶囊为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同时,当事人购进贴有“中药饮片”标签的熊胆粉(冻干)作为赠品,但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门口招牌有“中国供销合作社”字样及标识,但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波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用

虚假材料骗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

备案案

2025年10月23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用虚假材料骗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7日,该局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现场正在进行场能电脑治疗仪体验活动,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均未在岗。经查,当事人为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在没有配备相应人员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编造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并以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手续。至被查获时,上述医疗器械未售出,其对老年人提供的体验服务未收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行为予以公告,责令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对其中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经营项目予以删除,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慈溪某化妆品店虚假宣传

普通电器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5年10月20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某化妆品店虚假宣传普通电器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9日,该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用“多用处生物共振场导仪”制作“场导仪赫兹水”,在其组建的微信群发布“场导仪器振出的水为什么能调理各种病症~这不是神话是事实”“通过饮用场导仪振过的水,快速打通微循环,溶解血脂血栓,快速清除体内垃圾毒素,修复病变细胞,让亚健康体质恢复健康,解决久治不愈的慢性病”等内容宣传“场导仪赫兹水”的医疗功效。经查,该“多用处生物共振场导仪”仅为普通电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北仑某养生保健服务部虚假宣传

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5年7月15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仑某养生保健服务部虚假宣传蜂胶软胶囊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从事养生知识宣讲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下旬起,在其经营场所内向老年人进行集中宣传,声称其销售的蜂胶软胶囊适用于脑梗塞、脑淤血、中风、偏瘫、哮喘、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病症,以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另查明,涉案蜂胶软胶囊仅为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象山某养生馆虚假宣传

普通电器具有保健功能案

2025年6月20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普通电器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日,该局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店内宣传板含有“粒子-科技芯蛋15分钟神奇疗效15分钟=美丽+健康+长寿,肺部=肺功能血氧交换加快15%,改善鼻炎炎症部位=杀菌消炎、消肿、立竿见影疼痛部位=比吃止痛药快,无副作用”等内容。经查,涉案产品“粒子-科技芯蛋”为普通电器,不具有保健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浙江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医疗器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5年11月28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7日,该局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店内摆放有“多功能治疗仪”,并张贴含有“理疗法真神奇 治顽疾不伤体”“快速达到高效治疗的效果”“唯一具有国家药监局监测报告的中医透药外敷治疗”等内容的宣传材料。经查,该“多功能治疗仪”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但当事人宣传的使用范围已超出该产品核定的适用范围,且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