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近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震慑不法经营者,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产品质量、欺诈消费者、作弊计价器、虚假宣传、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方面。
案例一
宁波高新区某理发店价格欺诈案
2025 年7 月2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宁波高新区某理发店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经营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作出予以警告、没收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罚款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该分局根据多名消费者投诉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在售12款化妆品的进货凭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强迫交易、欺诈等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二
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
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
装饰装修等服务谎报用工用料损害
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5月26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9日,该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关某品牌汽车制动液更换项目涉嫌谎报用工用料。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汽车更换制动液的用量标准为自动挡车1.0升、手动挡车1.15升,然而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当事人未向消费者说明及公示,直接按2瓶用量(1升/瓶)收取费用,自动挡汽车每辆次多收1升,手动挡汽车每辆次多收0.85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朱某某在其营运的出租车计价器上
安装作弊装置案
2025年10月15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某在其营运的出租车计价器上安装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作弊计价器和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3日,该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上连接有作弊装置。经查,当事人从推销人员处购买的“跑得快”作弊装置,并安装在其营运的出租车计价器上,与出租车计价器连接后可通过遥控器增加出租车计价器里程数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余姚市某汽车美容店利用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2月2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市某汽车美容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1日,该局根据检查计划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单据中有格式条款称“会员到门店服务时,应将车内贵重物品带走,门店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本公司一律不予负责”“会员购卡7日内拥有退卡权利。逾期退卡将按服务项目原价扣除并扣除二百元的手续服务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慈溪市龙山某保健按摩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1月4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市龙山某保健按摩店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警告并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7日,该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宣称销售的化妆品具有调理身体、改善睡眠等多种功效,并以陪伴式聊天的方式骗取信任,被诱导消费近20万元。经查,当事人存在多重违法行为,店内宣传的产品功效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无法提供店内所售化妆品的进货凭证,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场所内产品价目公示不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该局调解,店方退还消费者诱导消费项目涉及的款项15.7656万元。
案例六
宁波市镇海区某儿童摄影店利用合同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5年5月8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市镇海区某儿童摄影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 年 12 月 11 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摄影后期服务制作凭据》,包含格式条款“经确认后的照片均排入制作流程恕不接受更改及退费”。商家应合理扣除实际损失后的费用退还消费者,完全拒绝退费或更改应被认定为无效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宁波奉化某美发店违规发放
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案
2025年11月18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奉化某美发店违规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5日,该局根据该区商务局案件移送函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开业起便通过向消费者发放会员卡或者在收银电脑系统内记录消费者姓名、电话的方式记录消费者预充值费用并作为预付凭证,违反了“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的规定,奉化区商务局曾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宁波保税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即热式电热水器案
2025年2月25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保税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即热式电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8日,该局对当事人网络经营的某型号即热式电热水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经检验,该型号产品被判不合格。经查,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委托慈溪市某公司生产了30台即热式电热水器。截至案发,涉案产品全部售出,累计销售金额0.86万元,获利0.4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宁波前湾新区某公司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案
2025年5月9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前湾新区分局依法对宁波前湾新区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6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当事人的下游客户库房发现了涉嫌假冒某品牌味精共计54包(案后已销毁)。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味精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并出具了产品鉴定书。经查,当事人收购了他人上门兜售的一批味精并进行销售,违法经营货值0.25万元,违法所得0.03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