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结合“利刃1号”网络餐饮专项执法行动,聚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不符、资质造假、使用过期变质食材、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严厉整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网络餐饮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鄞州区网络餐饮伪造证照系列案
2026年4月9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网络餐饮伪造证照”系列案,并将鄞州某熟食店等6名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6年4月7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6家网络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经查,6家网络餐饮单位线上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系伪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且公示虚假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该局依法将该系列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北仑区某蛋糕店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
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2月11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仑区某蛋糕店对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7日,该局根据线索举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联系专业补单人,在外卖平台店铺开展虚构交易订单操作,以此营造店铺热销假象、提升店铺权重排名。同时,当事人在外卖中放置好评返现卡片,以现金返现为手段,诱使消费者按照商家的要求给予全5星好评等评价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在外卖平台刷单2242单,累计产生指定好评257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波某餐饮经营公司未经许可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6年4月22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餐饮经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6日,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换领新证、无有效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且未建立规范经营台账,现场查获多款已加工完成的待售冷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宁波某网络餐饮店伪造证照经营案
2026年3月20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网络餐饮店涉嫌伪造证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6年3月5日,该局对餐饮外卖平台入驻商家开展线上巡查,发现当事人外卖配送地址与店铺标注地址严重不符,涉嫌冒用他人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所用营业执照上标注的经营者并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且该营业执照与真实营业执照存在多处差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镇海区某小吃店对商品的成分等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2月27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海区某小吃店对商品的成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6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将店内4种牛、羊肉制品抽样送检,报告显示相关牛、羊肉制品均检出猪源、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将预包装牛腰(配料:牛腰、羊脂肪等)和预包装牛味肉串(配料:猪肉、鸭肉等)分别加工制作并在外卖平台以“羊腰子”和“牛肉串”的品名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高新区某小吃店未实时
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案
2026年4月9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高新区某小吃店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3日,该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阳光厨房摄像头移位,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3月31日,该局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余姚市某蛋糕店将订单委托
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2026年4月16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市某蛋糕店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0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无加工原材料和工具,裱花间也未使用,当事人使用自营店铺合法证照在平台开设店铺,接单后委托另一家蛋糕店加工并自行配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17日,该局再次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停止了委托订单的行为。
案例八
海曙某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12月31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曙某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025年10月15日,该局对当事人店内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通过多个线上平台对外提供外卖服务,在采购上述牛蛙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其进行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求继续做好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记录,并依法对其免予处罚。该局已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