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部署要求,聚焦机动车检测、环境监测、自动监控运维等重点领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巡查、在线平台数据分析、现场通标气核查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依法查处了多起未遵守监测规范、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现将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5年9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核对企业视频监控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为排污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对应的污染源废气采样和交接记录表与视频监控显示的实际采样时间不符,且实际采样频次和时间不满足《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相关要求。
视频监控显示,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在废气排放口平台实际停留时间约8分钟,采集挥发性有机物样品1个、非甲烷总烃样品4个。而其在填报污染源废气采样和交接记录表时,将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时间伪造为45分钟,非甲烷总烃采样时间伪造为15分钟采样1次。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1.6万元。

案例二: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和标准提供监测服务案
2025年11月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生态环境部线索核查工作时发现,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工业企业废气在线监控设施的运维单位,存在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提供监测服务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三次全过程通标气核查,结果误差为-33.99%(相对于仪表满量程值误差为-27.89%)。
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对该设施站房历史数据并登录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发现运维人员近两次进行全过程示值误差检测的日期分别为2025年9月3日与2025年5月29日,间隔超过三个月,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相关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

案例三:宁波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5年11月1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机动车排放检验视频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2月、2025年5月为某柴油货车提供了检测服务(使用加载减速法)。在车辆检测过程中,该车排放了明显可见烟度(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判定要求。然而,该公司两次均出具了该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的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做出罚款1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