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开发区条例》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开发区内设立的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开发区如何设立和调整?怎样创新发展?一起了解~
设立和调整
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因国家重点项目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调整等原因,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扩大面积、调整位置。
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区可以更改名称、核减面积、调整类型或者予以撤销。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开发区名称的更改,开发区面积、位置、类型的调整,或者撤销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设立程序报经批准。
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不达标或者长期发展滞后的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开发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管理体制
开发区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在开发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需要编制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相关管理制度;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产业创新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为开发区内企业和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区发展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属地政府依法承担;对暂未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应当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需要和承接能力,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相应经济管理权限,但是对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不授权行使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需要和承接能力,将其经济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赋予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具体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限的,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原实施机关应当配合做好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对暂不适宜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对开发区管理机构规格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开发区在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带动作用,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配备与开发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薪酬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与开发区明确财政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开发区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全口径债务风险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债务风险防控。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财政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调整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审计机关依法对开发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创新发展
开发区应当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统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制造业企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探索构建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机制,建设和应用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企业通过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智能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开发区科技和产业创新的政策供给、项目安排和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国家、省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聚焦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参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浙江省开发区条例》明确,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国家级开发区直接沟通机制,推动国家级开发区重点事项的信息直传、审批直报。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企业综合服务功能;创新企业服务模式,推进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健全企业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并对企业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协调跟踪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用地纳入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并加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创新创业平台、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保障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发区引进人才提供出境入境、停留居留、职称评定、住房、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其所属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开发区职工生活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图读懂《浙江省开发区条例》

来源:浙江省人大法工委、浙江省商务厅、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