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低空飞行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等活动,适用于此《条例》。

机场规划建设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建设规划、通用航空机场布局规划等规划。
全省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建设规划、通用航空机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公路、铁路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非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实施。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空港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公共航空运输机场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枢纽换乘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航空物流基础设施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区域物流集散中心和邮快件物流空陆联运基地,发展国际航空货运和多式联运,推动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集疏运网络和铁路网、公路网的融合,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机场运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机场运营人建设全流程的航空运行感知网,推动民用机场运行、服务保障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升民用机场保障能力、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推进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将民用机场公共服务信息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民用机场运营人、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运营人以及其他相关驻场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因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民用机场旅客、货物滞留或者引发消费争议的,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驻场单位做好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属地应急管理体系。
民用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民用机场运营人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民用机场运营人、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驻场单位应当提升民用机场区域值机、中转、安检、登机等方面的便利性,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为孕妇、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民用机场周边情况,制定净空保护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修建建筑物、种植植物、放飞鸟类等相关管理要求,明确具体负责处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行为的相应部门。
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控制。
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民用机场运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低空飞行促进
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低空飞行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完善适飞空域公布、飞行计划管理、飞行活动报批、飞行动态监测等功能,加强低空飞行的监管与服务。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促进地面物流网络和低空物流网络融合发展,培育低空交通新业态,推动低空飞行在物流配送、交通出行等领域的应用。
支持偏远山区、海岛等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拓展区域低空运输网络。
航空产业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设立临空经济区,推动航空制造、航空服务等产业集聚。
支持有条件的临空经济区申报建设综合保税区,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国际贸易结算等开放型经济业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用航空人才引进机制,落实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在落户、住房、医疗保健、职称评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合作办学,开设民用航空、航空运动、低空技术与工程类专业,培养飞行、空管运行、适航认证、制造维修、安全管理等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民用航空领域各类资金,支持民用航空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
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民用航空产业;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拓宽民用航空领域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航空产业项目等列入省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内容综合自浙江人大官网、浙江省机场集团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