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起施行!浙江规范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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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起施行!浙江规范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

为加强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全过程规范管理,省科学技术厅对原《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进行了修订,制定并印发《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自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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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实验室是指由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总体规划布局设立,依托具备条件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建设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管理办法》提出,联合实验室建设重点任务包括:

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

推动与重点区域、国家的科技合作,贡献一批务实合作成果与特色亮点案例,为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注入动能。

产出高水平联合研究成果

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对标全球顶尖创新机构,推进双方共同关注领域联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产业前沿关键技术研发。

畅通科技人才交流渠道

通过联合培养、学术研讨、短期培训、访问交流等形式,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同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科研与管理人才。

引领产业链全球合作

优化整合与配置全球研发资源,通过技术合作、标准互通、规则对接,支撑构建国际竞争力强、安全韧性强的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

推动与共建国家民心相通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等示范推广,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提升共建国家在科研能力、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获得感。

构建科技创新开放环境

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稳妥推进科研信息、科学数据、科研用物品、科研人员等跨境流动,积极参与和发起国际科技组织,建设国际化科研环境。

联合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

前沿技术研究类

聚焦基础前沿和高技术领域,与全球顶尖的科研机构开展联合研发和人才培养,力争取得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

产业协同创新类

聚焦产业发展需求,通过项目合作、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研发体系共享等方式,助推相关产业在全球价值链的跃升。

全球治理促进类

聚焦卫生健康、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减贫、可持续发展等全球共同关注的共识领域,开展技术合作与应用示范、技术培训等,有效应对全球性挑战。

联合实验室的建设条件

中方依托单位应为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配备必要的科研团队、场地、设施、经费等条件保障。

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在所在国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特色优势,能为联合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团队、场地、设施、经费等条件保障。

原则上依托一个中方法人单位和一个外方法人单位牵头建设。双方具备长期稳定合作基础,已产出良好的合作成效,并由双方法人依托单位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合作文件。

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合作领域,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科技安全预警监测和评估应对机制与能力。

省科技厅择优认定联合实验室。对批准建设的联合实验室,应提交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期内的建设内容和目标。

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联合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不参加绩效评价。

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被发现在申报、提交年度报告、验收或绩效评价材料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发生重大外交事故,或出现影响科技安全的有关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申请,影响联合实验室正常运行。

其它不宜继续作为联合实验室存续的情形。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