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就《草案》作了说明。不动产登记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宁波作为经济大市和制造业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直接关系到企业投资信心和群众获得感,制定《草案》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草案》共三十七条,不分章节,内容涵盖总则、登记程序、特殊情形登记、便民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为规范流程、提升效率、保障权益,《草案》明确本市推行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逐步拓展跨省、跨市域异地登记申请服务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政务数据实时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事项涉及实地查看、调查及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等情形的,办结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为回应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的多样化、复杂化需求,《草案》明确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依照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载明的范围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集中配套用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依据权属来源材料注记限制条件,符合分割、转移登记条件的,凭分割、转让核准文件办理登记。
关于新型权利登记与服务创新,《草案》明确已设抵押权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处置达成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合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托不动产单元代码,推行土地交付、工程竣工验收、房屋交付与不动产权证书同步核发等便民服务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