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创新券作用!浙江出台意见,为企业、创业者提供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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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挥创新券作用!浙江出台意见,为企业、创业者提供利好

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创新券作用 加快建设一流创新生态的若干意见》。

什么是创新券?

创新券是由各市、县(市、区)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并直接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用于支持其购买科技创新相关服务,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

《意见》提出,要积极发挥创新券在促进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建设一流创新生态中的作用,各市、县(市、区)应支持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

创新券用于支持哪些方面?

《意见》明确,省级服务载体包括隶属于省级及以上部门管理的在浙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认定的省级、部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及列入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名录的机构等,可作为各市、县(市、区)创新券接收对象。

地方服务载体包括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主认定的可接收创新券并提供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可作为属地创新券接收对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有创新创业需求的企业、创业者,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创新券重点支持范围

技术查新:向具备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机构购买的技术查新服务;

技术开发: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新品种等;

研发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与服务,以及集成电路设计等;

研发检验检测: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购买的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等服务;

技术咨询:围绕技术创新项目购买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

技术培训: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率或提高产业应用水平等为目标的技能培养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购买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与创新战略协同咨询等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购买科技成果、投保“先用后转”等专项金融保险产品的支出;

概念验证:购买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

中试服务:在实验室研发完成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真实生产条件下的工程可行性、工艺稳定性和市场适应性,所购买的由专业机构提供的放大试生产、工艺优化、效能验证等中试服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支持范围。

创新券不予支持事项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商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相关检测,但创新主体为研发新技术/产品而主动超出法定标准开展的检测(如探索更高性能指标)除外;

创新主体购买的服务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

如何申领创新券?

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全省统一的创新券管理系统进行。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自主设定创新券最高申领额度及支持比例。

创新主体经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后,可按需申领创新券,在申报周期内申领次数不受限,一般应于3个月内使用,逾期收回。

各市、县(市、区)审核创新主体或服务载体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基础交易凭证(合同、发票等);服务结果证明(查新、检验检测、概念验证等报告);承诺书(近3年未重复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非强制检测、非法定检测等);其他要求的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兑付,至少半年结算一次。

《意见》还明确,省级服务载体接收创新券服务创新主体的情况,将被纳入全省重点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等科创平台、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拆分合同、虚构合同、虚报服务费用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补助。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