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现公布2026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共五起,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宁波某磁业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5年12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磁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钕铁硼片生产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配套建有一台超声波清洗机,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收集后通过管道接入厂区外一处简易沉淀池,沉淀池后端接入雨水井。现场检查时虽未见废水排出,但厂区外简易沉淀池及后端雨水井中均有超标废水残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宁波某电镀有限公司金属件表面封闭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5年12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电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已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后又新增了2台手工封闭工作台。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三楼电镀车间东南角的1台手工封闭工作台正在作业,封闭区域安装了集气罩,集气管道接入电镀生产线的废气处理设施;三楼电镀车间东北角的1台手工封闭工作台未在作业,但有作业痕迹,封闭区域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后续检测,该企业使用的封闭剂VOCs含量均大于10%,现场污染防治情况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有关“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黄某玻璃退漆加工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6年4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黄某玻璃退漆加工点开展执法检查。该加工点主要从事玻璃退漆加工,主要生产原料为硫酸、未退漆玻璃。经查,该加工点于2023年9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黄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但其玻璃退漆加工项目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证据确凿,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慈溪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6年4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慈溪某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机制砂生产,建有机制砂生产线1条、螺旋洗砂机2台及辅助生产设备若干,但未取得环评批准文件,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还在追溯期内。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共计31283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奉化某液压公司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6年4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位于奉化区某液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液压件生产加工制造,现场建有喷漆工艺,未按规定设置活性炭吸附设施。喷漆车间外设置晾干区,有已喷漆工件正在自然晾干,未配套含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生产车间门窗部分敞开。喷漆项目整体未经环保审批验收。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宁波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