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马丽敏律师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学》授课谈审判阶段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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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马丽敏律师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学》授课谈审判阶段的辩护

西南政法大学新开设的《刑事辩护学》本科选修课于2026年10月10日正式行课。本课程系国内政法院校中,首次把《刑事辩护学》作为一门独立课程,面向本科学生开设,兼顾理论体系与实务实操,在本科法学教育中实现了零的突破。本课程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担任课程负责人,联合大成专业刑辩团队共同参与教学,联袂将该课程打造成为本科精品课程。《刑事辩护学》第一讲由大成北京娄秋琴律师主讲“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第二讲由大成上海朱海斌律师主讲“侦查阶段的辩护”;第三讲由大成乌鲁木齐史玉庆律师主讲“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第四讲由大成长春马丽敏律师主讲“审判阶段的辩护”。后面还有刘丽云、李悦佳、刘万和王珏律师分别讲授及会见、沟通、阅卷、质证、发问、调查、辩论与写作的辩护技能。

马丽敏系大成长春分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理事,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市双阳区人大代表,吉林省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师、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师。马丽敏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从最初的暴力犯罪、金融领域犯罪到目前的职务犯罪领域、涉黑恶势力犯罪,办理多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在课程伊始,潘金贵教授就审判阶段辩护的基本问题以及辩护策略作了简单的介绍。从严格意义上讲,所有案件的判决结果都需通过庭审确定,且我国的不起诉率较低,绝大部分的案件都需要走上法庭。因此,庭审是辩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辩护思路的选择也会对判决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庭审考验的是律师的专业能力、逻辑思维、应变能力与口才,但它更是辩护律师向大众展现水平的“窗口”。学习好审判阶段的辩护技巧,对于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至关重要。

随后,马丽敏律师以其承办案件的一段庭审录像开始了正式授课。

首先,马丽敏律师从两个方面对审判阶段的辩护做了概述。其一,审判阶段作为辩护的核心战场,是刑事诉讼的中枢环节,承载着最终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核心功能。审判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最终落点,要解决的是“证据资格—证明力—事实认定—法律评价”的完整链条。此外,审判阶段存在控、辩、审三方结构,辩护人的所有策略,都是在这三方结构中寻找空间、施加影响、形成说服。其二,审判阶段辩护具有四重特点。特点一是鲜明的对抗性与终局性,因为证据审查活动主要集中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律主张的对抗与博弈则主要在法庭辩论环节展开;特点二是受定期宣判制度的影响,因为裁判结果并非在庭审结束后即时产生,法庭在合议之后,往往还要经过汇报沟通、审批以及文书制作等一系列程序性环节,方能形成最终裁判;特点三是辩护的防御性与被动性,因为辩护活动需紧扣公诉机关的指控范围展开,将有限的精力和资源集中于关键事实与法律适用的争议点上,避免在枝节问题上无谓消耗;特点四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以及愈加重视综合认定的背景下,对抗性辩护逐渐转向与司法机关的协商性互动。

其次,马丽敏律师结合案例具体分析了审判阶段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马丽敏律师指出,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单纯“代言人”,而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其地位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第一,辩护人依法独立发表意见,充分地沟通并了解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第二,辩护人是程序参与者,也是控诉权的监督者,能够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参加庭前会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一系列法定方式,深度参与诉讼程序,并对控诉权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第三,辩护人享有法定执业权利,也承担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权利行使可能演变为对诉讼秩序的破坏,而不享有法定权利保障的义务承担则会使辩护沦为空转。”对于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核心作用,马丽敏律师从“辩”“护”二字分析。“辩”是指反驳控诉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与证据链条,通过深度阅卷与调查取证,提出无罪或罪轻证据,构建独立的辩护叙事体系。在法庭上对控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揭示案件疑点,还原事实真相,打破单一的有罪推定倾向;“护”是指维护权利既要维护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也要维护被告人的程序权利。

再次,马丽敏律师从八个部分详细展示了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和技巧。马丽敏律师认为庭审辩护的第一步是建立正确的辩护思路,按照辩护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不同,分为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两大类;按辩护对象不同,实体性辩护又可分为定罪、量刑与财产辩护三个板块。第二步是务必做好庭前准备,首先需要全面阅卷,客观评估控方证据中最不利的部分,切忌先入为主、盲目乐观。其次是对起诉书进行细致拆解,分析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证据体系和论证路径,有针对性地布置防线。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准备好三个核心提纲,即法庭询问提纲、质证提纲和辩护思路提纲。最后,做好举证的充分准备,既包括律师自行调取的证据,也包括案卷中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此外,如有必要,提前申请关键证人出庭或申请鉴定人接受质询。第三部分是注重庭审发问技巧,马丽敏律师分享了三点:一是在控方讯问被告人时,仔细分析控方的发问方式和内容;二是律师自行发问时,应注意不暴露问话意图,提问要简单明确;三是在交叉询问对方证人时,应当针对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逐一发问,迫使证人给出明确回答,从而暴露其证言的不可靠之处。第四部分是在举证、质证环节,可以聚焦于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质证的及时性,控方每出示一份证据,律师应当当场提出质证意见,而不能依赖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第五部分是法庭辩论环节,应围绕三个维度展开:其一是证据采信,即质疑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指出其证据体系的根本缺陷;其二是事实认定,论证指控事实与在案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或不符,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三是法律评价,要对案件定性、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第六部分是辩护词的系统化构建,马丽敏律师分析到辩护词既要在法理上站得住,又要在程序上说得明白,还要在情理上让人接受,长度要适中,并要学会站在法官角度,以专业的法律语言向法庭呈现有依据、有逻辑、有层次的辩护意见。第七部分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运用,马丽敏律师认为程序性辩护具有独特的功能价值,是实体性辩护的重要补充,但也需要把握尺度,尤其不能滥用程序性申请拖延诉讼。第八部分是庭后辩护的延伸,因我国定期宣判制度和内部行政审批式的裁判形成机制,故庭后辩护具有独特的战略价值。具体操作包括:与承办法官保持正常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合议庭关注的核心问题;根据庭审情况,有针对性地补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证据材料;在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对专业问题出具论证意见,并提交给合议庭甚至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适度作出让步或妥协,换取对当事人更为宽大的裁判结果。

最后,马丽敏律师根据自身体会分享了审判阶段五个疑难问题的主要困境与解决方法。第一个问题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实践障碍在于实务中对“非法证据”的认识标准存在较大分歧,辩护方承担了过高的初步举证责任,对控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以及“先补救后排除”规则为非法证据合法化留下了制度空间。突破路径有四点:第一,排非申请要尽早提出,越早提出,排除的可能性越大;第二,提供尽可能具体详实的线索,包括非法取证的主体、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形成初步的怀疑基础;第三,充分利用庭审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寻找取证过程中的程序瑕疵;第四,即使当庭排非未获支持,也要在辩护词中充分论述,为二审和再审保留理由。第二个问题是鉴定意见的攻防策略,主要困境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鉴定在很大程度上被控方垄断,辩方无权自行启动鉴定,甚至侦查阶段连获悉鉴定意见的机会都较为有限。应对策略有三点,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尽管批准率不高,但仍应尝试;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通过当庭发问暴露鉴定过程中的问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层面的对质。第三个问题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选择与协商策略。认罪认罚案件经常使律师面临辩护方向选择的困境。当案卷证据存在瑕疵但尚未达到无罪标准时,是坚持做无罪辩护,还是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以换取从宽处理?马丽敏律师认为这一选择没有标准答案,需要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由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共同决定。第四个问题是证据矛盾的发现与运用。若出现了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根本性矛盾,或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对核心事实的认定。对此,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阶段以高度敏感性捕捉这些证据冲突,并在质证环节和辩论环节充分展开论述,将其转化为对当事人有利的合理怀疑。第五个问题是面对商事犯罪等新型案件的辩护升级,传统的刑事辩护技能已不足以应对这类案件,辩护律师需要补充公司法、金融法、证券法等跨领域专业知识。

之后,潘金贵教授就本次课程内容作了三点补充:第一,庭前会议。潘金贵教授认为辩护律师需要高度重视庭前会议,其虽不是正式开庭,但会对控辩双方权益影响较大的事项予以解决,尤其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这也牵涉了刑事辩护律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掌握程度,尤其应关注我国在该规则上特有的内容,了解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差别与运用规则。第二,抓住能展示能力的舞台,即庭审。潘金贵教授提到,“庭审像是一场演习。”各方都需要演示好自己的角色,认真展现自己的水平,虽然我国的庭审对最终判决的影响力较小,但庭审能够将案件的焦点展现出来。辩护律师此时需要注意检察官的发问,明晰控方的目的并指出不规范之处,例如是否存在诱导性问题。律师发问时需要全面开花但突出重点,且有发问顺序的安排,让法官关注到辩方的重点。对于专业性的证据,例如电子数据,律师可以自己请教电子数据的专家或看书自学,展示专业性。第三,具体的实操方法。一是辩护一定要将实体、程序、证据三者结合起来;二是律师将自己的辩护观点精要概括,并且按照从重要到次要排序,辩护词不宜太长,将要点讲清楚,并且有自己的论证逻辑即可;三是在发表辩护词时,尽量脱稿,但是这一点因人而异。最后,潘老师提到“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需要专业、敬业且不断学习、精进。”

在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同学踊跃举手,围绕如何设计发问、如何与控方有效互动、如何思考案件并保证自己论证逻辑的合理性以及死磕证据是否有可取之处等诸多实务难点提出疑问。马丽敏律师结合自身承办案件的经验,一一细致解答,认为庭审的发问、推理和论证都应当紧紧围绕证据,并掌握一定的策略,一定要坚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