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铁腕治渣—2026”专项整治为抓手,聚焦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全链条,坚持源头管控、部门联动、数智赋能、规范执法,依法查处一批非法倾倒、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车体挂泥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为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说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震慑和示范指引作用,警示经营主体严守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底线,构建建筑垃圾规范治理的良好格局,现将一批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2026年4月,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尚田街道某村道旁空地存在大量建筑垃圾。经调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G15沈海高速某改扩建工程工地装载16车建筑垃圾,运至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倾倒,倾倒量约330立方米,其行为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场地系陈某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用于受纳上述建筑垃圾,其行为构成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版)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6年4月,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鄞州区塘溪镇某项目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核准的轻型自卸货车承运该场地建筑垃圾,装载量约1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保持车载装置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6年6月,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工程渣土,从海曙区某河道整治工程工地驶往铜盆浦生活垃圾填埋场时,未开启车载GPS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其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保持车载装置设备正常运行。
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运输建筑垃圾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案
2026年3月,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约12立方米建筑垃圾,从东部新城某工地运往瞻岐镇某消纳场地。该车辆车体挂泥,在鄞州区东环北路上路行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其行为构成运输建筑垃圾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